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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100條、第101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開始后,或訴前,為避免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的其他損害,向法院申請或法院依職權對被申請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系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依該《規定》第7條的規定, 當事人可通過向法院提供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函作為保全擔保,請求法院裁定保全被保全人的財產。保險人以其與申請保全人簽訂財產保全責任險合同的方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擔保書應當載明,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由保險人賠償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等內容,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保全申請人與保險人簽署保險合同,并支付保全保險費用購買保險人的保險產品(詳情如下圖黑色實線部分的內容)。若保全申請人出現保全錯誤的情形,被保全人可以此向法院提起保全錯誤損害賠償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保全申請人就錯誤保全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保險人因與保全申請人事前簽署的保險合同而出具承諾愿意承擔保全錯誤損害賠償的保函,被保全人的因保全申請人的錯誤的保全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由保險人承擔(詳情如下圖紅色虛線部分的內容)。
編者按:最高法院于2017年9月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終437號判決中認為:保全保險費系保全申請人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合理支出的訴訟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本書作者認為該規定為最高法院作出的最新裁判觀點,其他法院在裁判同類案件時多會有所參考。
本文就保全保險費應否由敗訴方承擔問題進行分析,的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可供參考的規范性文件及相關典型案例和裁判要點梳理匯總如下:
一、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1、《民訴法》
第一百條【訴訟保全】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訴前保全】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
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財產被采取、扣、凍的期限】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2號】
第五條【訴中保全擔保的限額】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系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
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追加相應的擔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六條【財產保全擔保】
申請保全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保全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擔保書應當載明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范圍、擔保財產及其價值、擔保責任承擔等內容,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人為財產保全提供保證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保證人、保證方式、保證范圍、保證責任承擔等內容,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對財產保全擔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違反物權法、擔保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應當責令申請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供其他擔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駁回申請。
第七條【保全保險】
保險人以其與申請保全人簽訂財產保全責任險合同的方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
擔保書應當載明,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由保險人賠償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等內容,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第八條【以保函提供擔保】
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獨立保函形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準許。
4、《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四百八十一號】
第六條【訴訟費用繳納范圍】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第十條【保全費屬于應交納的申請費范圍】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二)申請保全措施;
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5、《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擔保的若干意見》【皖高法〔2017〕122號】
第一條【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概念】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是指保險機構以保全申請人為被保險人,向其提供保險產品為其財產保全申請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承擔保全申請人因申請錯誤對被保全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的保險。
第二條【保險機構名單】
中國保監會安徽監管局通過其官方網站(網站地址為:http://anhui.circ.gov.cn)及時更新已按照法律程序向中國保監會備案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名單,并提供保險機構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業務聯系部門、聯系方式,以便人民法院核實承保事項的真實性。
對于符合前款規定的保險機構依照本意見出具的保單保函,人民法院應予接受。
第三條【應提供保單】
保險機構為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提供擔保,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符合本意見規定格式的保單保函,并提交相應的保單以及加蓋印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等材料。
第四條【保單保函應載明的內容】
保單保函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擔保金額;
(三)擔保的有效期;
(四)具有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由保險機構在擔保金額范圍內賠償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損失的明確意思表示;
(五)本擔保為不可撤銷保證;
(六)保險機構名稱并加蓋印章;
(七)保函出具日期。
第五條【保險機構被列入黑名單期間的保函,法院不接受】
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保險機構,其自身及下屬分支機構在失信記錄消除前出具的保函,人民法院不予接受。
第六條【共同被告】
因財產保全申請人申請錯誤導致財產保全給被保全人造成損失,被保全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保險機構及申請人列為共同被告。
6、《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保險公司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通知》【蘇高法[2015]256號】
第一條【保險公司可就保全提供擔保】
經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具有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承保資質的保險公司,可以作為擔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保全擔保。
第二條【法院不接受僅有保單的擔保】
當事人申請以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提供保全擔保的,各級法院應當要求其出具保險公司的正式擔保函,并審查擔保金額、期限等是否能夠保障擔保責任的實現。當事人僅提供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保單作為保全擔保的,各級法院應不予接受。
第四條【符合規定的擔保函應予受理】
各級法院開展財產保全工作要嚴格依照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得強制要求保全擔保形式或者設置額外條件,經審查認為保險公司的擔保函符合擔保條件的,不得拒絕受理。
7、《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保險公司為司法保全提供擔保的若干意見(試行)》【粵高法發(2015)10號】
第一條【保險機構名單】
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業務條款和保險費率條款的保險公司,可以為當事人申請司法保全向法院以保單保函的形式提供擔保。
第二條【保單保函應載明的內容】
保險公司為當事人申請司法保全向法院提供擔保的,應當出具書面保單保函。
保單保函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擔保的金額;
(三)本保函為不可撤銷保函;
(四)為申請人的錯誤保全申請造成被申請人的損失在擔保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明確意思表示。
第三條【保單保函形式上的要求】
為當事人申請司法保全向法院出具的書面保單保函,應當由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條件的保險公司或者分公司出具并加蓋公章。
第四條【保函外應提交的額外材料】
保險公司為當事人申請保全提供保單保函時,應當向受理法院提交加蓋公司或者分公司印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保險合同或者保單復印件等書面材料。
第五條【反向擔保】
被申請人提供保險公司的保單保函請求解除司法保全的,法院經審查符合條件,可以裁定解除保全。
第六條【就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要求】
出具單筆擔保金額超過1億元的保單保函的保險公司或者分公司,其公司注冊資本應當不低于50億元。
單筆擔保金額超過1億元的保單保函可以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或者分公司共同或分別出具,但其注冊資本總和應當符合前款的規定。
8、《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關于同意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試行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擔保的通知》【浙高法辦〔2015〕50號】
【接受保險公司保函作為保全擔保,試行六個月】
為落實司法為民措施,加強訴訟財產保全,減輕財產保全申請人負擔,促進案件審理和執行,根據《關于財產保全擔保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浙高法〔2014〕117號)要求,經研究,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擔保予以認可,并自通知收到之日起試行,試行期限為六個月。試行期間,請加強溝通,建立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互信機制,進一步完善擔保方式。試行中有什么問題,及時報省高院。
9、《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在民商事審判財產保全中引入責任保險擔保方式的規定》[2016.02.26]
第一條【財產保全中引入責任保險擔保方式】
為規范法院對財產保全擔保的審查工作,運用法律手段維護社會信用秩序,保障社會經濟健康發展,促進案件的審判與執行工作,切實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決定在民商事審判涉及財產保全的案件中,引入責任保險擔保,以豐富保全擔保的方式,給予當事人更充分的訴訟權利保障,擴寬當事人通過司法獲得有效權利救濟的途徑,便于當事人財產權利得以實現與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財產保全責任險】
財產保全責任險,是財產保全申請人作為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約定財產保全責任險保險權利義務。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財產保全責任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
在發生保全錯誤時,財產保全申請人依據財產保全責任險約定,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保證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損失得以賠償,繼而實現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目的。
第三條【法院引入責任保險擔保原則】法院在財產保全工作中引入責任保險擔保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二)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原則;
(三)審判與執行相分離原則;
(四)有利于促進審判、調解、執行工作原則;
(五)嚴格程序審查與實體權利保障相結合原則;
(六)加強責任保險擔保方式規范化原則。
第四條【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擔保申請人主體范圍、適用案件及申請理由】
申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擔保適用于各類涉及財產訴訟的案件。申請人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或者利害關系人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措施,可以向法院申請提供責任保險保險擔保。
第五條【法院審查責任保險擔保方式】
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并申請提供責任保險擔保作為擔保方式的,法院有權審查具體案件情況、保險人的資信狀況、經營許可、擔保范圍、承擔責任等內容決定是否接受擔保。
第六條【法院釋明引入責任保險擔保方式】
對于申請人提出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而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請人在無法提供其他符合條件的擔保方式情況下,人民法院為保障申請人的訴訟權利,明確釋明其法院引入責任保險擔保作為擔保方式,由申請人自行選擇擔保方式。
第七條【聯合擔保方式】申請人能夠提供部分符合條件的擔保情況下,法院允許其選擇對其他擔保部分提供責任保險擔保。
第八條【責任保險擔保不足情形的處理】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保全風險、保險人資產信用狀況、擔保范圍、期限等內容審查后,認為當事人除提供責任保險擔保外,還需提供其他擔保的,當事人應當予以提供。對于當事人未提供不提供擔保的,或者提供擔保不符合法院要求的,駁回其保全申請。
第九條【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擔保提供材料】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提供責任保險擔保,人民法院應要求其提交以下材料:
(一)財產保全申請書;
(二)起訴書及相關證據材料;
(三)保全財產的線索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責任保險擔保材料。
第十條【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擔保審查內容】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并提供責任保險擔保的,人民法院審查以下內容:
(一)申請保全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備,財產保全申請書內容是否符合規范。即申請書是否載明了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保全的事實和理由,保全金額,保全標的物及財產線索。
(二)申請保全的理由是否合法。即是否存在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情況。
(三)申請訴前保全的,應審查是否存在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情形。
(四)申請保全的財產權屬是否明確,數額是否適當。即申請保全的財產是否是被申請人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爭議的財產;申請保全的財產的數額不得超過訴訟請求的數額。
(五)申請保全的擔保手續是否有效。即擔保形式是否合法。提供財產擔保的,擔保財產的數額是否與請求保全財產的數額相當;提供責任保險擔保的,保險人是否具有相應擔保資格以及中國保監會的批文。
(六)保險人出具的擔保函,應當審查其擔保函表述承擔擔保責任的內容、期限、方式等。
第十一條【責任保險擔保函審查】
保險機構為財產保全提供責任保險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擔保書(函),寫明擔保人名稱、被擔保人名稱、擔保的案件、擔保方式、擔保范圍、擔保期限、公章等內容。
第十二條【保險人資質審查】
保險人為財產保全申請人提供責任保險擔保的,除應當提交由其書面擔保書(函)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經營許可證、注冊資本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無違法犯罪記錄、且無拒不承擔為財產保全申請人履行擔保義務記錄的書面保證;
(四)中國保監會的批文(中國保監會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備案表,加蓋保險費率管理專用印章)。
第十三條【申請人申請保險程序】
申請人在向法院申請責任保險擔保前,應先行作為投保人向有資質的保險人提出投保要求,并按保險人要求提供材料,履行告知、繳費等相應義務。
第十四條【保險人審核保險程序】
保險人對申請人提出的責任保險擔保申請,有權根據案件情況進行保全風險和訴訟風險評估以及相關審核,保險人同意承保的,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按約定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五條【訴前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擔保受理程序】
申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并提供責任保險擔保的,由立案庭負責審查處理,財產保全措施由執行局負責執行。
第十六條【訴中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擔保受理程序】
申請人申請訴中財產保全,并提供責任保險擔保的,由審判庭負責審查處理,財產保全措施由執行局負責執行。
第十七條【立保同步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擔保受理程序】
申請人在立案同時提出財產保全,立案庭或者審判庭均及時接受申請,并由案件所在或最方便審查的庭室負責審查處理,財產保全措施由執行局負責執行。
第十八條【申請人投保選擇權的保障】申請人作為投保人有權選擇任何有資質的保險人訂立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合同,其與保險人訂立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合同時,應當自愿平等、共同協商確定保險合同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法院拒絕保險人責任保險的情形】
法院在發現保險人存在下列情形時,有權拒絕其提供責任保險擔保: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承擔保險責任能力的情形;
(二)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
(三)違反法律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嚴重危及公司的償付能力;
(四)有拒不承擔責任保險擔保責任的行為,且不能證明其合法性;
(五)在保險過程中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六)保險人不按照法院要求出具擔保書(函)及相關材料證明的;
(七)有其他經法院認定足以影響承擔保險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條【法院立審執銜接制度保障】
法院建立由立案庭、審判庭、執行局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責任保險擔保立、審、執銜接問題,確保審執分離,規范責任保險擔保行為,保障當事人更充分的行使訴訟權利,不斷豐富通過司法獲得有效權利救濟的途徑。對于各類案件的責任保險擔保問題及時研究、依法啟動、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嚴格格依法依程序采取合法、便捷、及時、高效的財產保全措施。
二、實務要點及參考案例:
(一)支持保全保險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的參考判例:
1、保全申請人可通過保險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而非必須以自己的財產或他人財產擔保。因被保全人違約引起本案訴訟,保全申請人為此向保險公司交納的訴訟保全擔保保險費系保全申請人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合理支出的訴訟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中房集團應否承擔訴訟保全擔保保險費及保全費?蘇中集團在本案一審庭審中當庭增加訴訟請求,請求中房集團支付訴訟保全擔保保險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關于原告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增加訴訟請求的時限規定。一審判決支持蘇中集團的該項訴訟請求不屬于超出訴訟請求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二款‘關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關于‘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獨立保函形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準許’的規定,蘇中集團可以通過保險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而非必須以自己的財產或他人財產擔保。因中房集團違約引起本案訴訟,蘇中集團為此向保險公司交納的訴訟保全擔保保險費系蘇中集團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蘇中集團的損失部分,一審判令違約方中房集團承擔并無不當。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第二項關于‘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二)申請費’及第十條第二項關于‘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二)申請保全措施’的規定,蘇中集團申請財產保全需要向法院交納申請保全費,該費用屬于訴訟費用的范疇。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關于‘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的規定,一審判令中房集團負擔保全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案例來源】《中國房地產開發集團哈爾濱有限公司、江蘇省蘇中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437號】
2、協議中明確約定違約方承擔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其中包括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的,保全保險費屬于訴訟費用,應由違約方承擔。
【裁判原文】法院認為,“關于律師費、保全保險費的承擔問題。本案訴訟源起案涉股權受讓方半山半島公司逾期支付轉讓款的違約行為。新合同中第5.3條規定,受讓方未按期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并賠償轉讓方所遭受的損失。新補充協議三第3條明確約定,擔保方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受讓方根據新合同應當向轉讓方支付的股權轉讓款……轉讓索賠所發生的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等。天地公司、奧林匹克公司、富凱公司為此支付的律師費和保全保險費,符合上述合同條款的約定。新補充協議三第3條明確列出轉讓方索賠產生的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半山半島公司在該協議上也簽字蓋章,足以證明半山半島公司及其擔保人承擔律師費用和訴訟費用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訴爭律師費和保全保險費數額均有相關票據證實,且相關律師費用沒有超出行業標準,以上費用應視為新合同第5.3條約定的損失范圍。一審法院認定案涉合同沒有明確律師費、保全保險費包含在損失之內,屬認定事實錯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案例來源】《三亞半山半島投資有限公司、閆琦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414號】
(二)不支持保全保險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的參考判例:
3、為實現訴訟財產保全的目的,保全申請人基于對訴訟風險的不確定性而為自己購買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并支付了保險費用。但該費用支出不屬于違約行為產生的必然損失,故不應由被申請人承擔該費用賠償責任。
【裁判原文】法院認為,“關于財產保全責任險費是否應由上訴人承擔的問題。財產保全責任險是在發生保全錯誤時,財產保全申請人依據財產保全責任險約定,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保證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損失得以賠償,繼而實現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目的。本案中雙方簽訂的《還款協議書》并未對財產保全責任險費抑或實現債權費用作出約定。海昌公司為實現訴訟財產保全的目的,基于訴訟風險的不確定性而為自己購買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支付了保險費用,該費用不屬于違約后所必然發生的損失。因此,海昌公司提出該項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上訴人的該項上訴請求合法有據,應當予以支持。”
【案例來源】《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昌華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閩民終140號】
4、因主合同對保全保險費的承擔沒有明確約定,擔保人保證范圍不包括保全保險費。
【裁判原文】法院認為,“關于原告主張的律師費、保險費的問題,雙方2015年6月29日簽訂的《三亞旭洋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除了約定受讓方未按期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金外,還約定受讓方要賠償轉讓方所遭受的損失。但沒有明確原告方所支出的律師費、保全保險費是否包含在內。由于律師費、保全保險費不是必須發生的費用,不是因被告方違約而發生的必然損失,因此,對原告該項請求不予支持。雖然在《三亞旭洋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補充協議(三)》約定了擔保方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受讓方應支付的股權轉讓款、債務承擔款、房產補償義務或補償金額、受讓方未按期履行而應承擔的違約金、轉讓方因受讓方的違約行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轉讓方索賠所發生的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等。但因主合同對律師費、保全保險費的承擔沒有明確約定,擔保人也無需承擔此項責任。”
【案例來源】《河南省宏光天地實業有限公司、河南宏光奧林匹克置業有限公司等與三亞半山半島投資有限公司、閆琦股權轉讓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瓊民初6號】
5、雙方雖在主合同中約定違約方承擔保全擔保費,但此后價款結算清單已對被告的違約行為及其應當承擔的損失進行了確認,其中不包括訴訟保險費,且訴訟保全費等不是違約后救濟必然發生的費用,所以,法院不支持要求被告承擔保全保險費用的訴訟請求。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雖然因雙方在《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一》中約定‘任何一方違約的,應承擔違約及損失賠償責任,引發損失的,由違約方承擔對方因訴訟而發生的訴訟費、保全擔保費、律師費、差旅費等所發生的一切費’。但是,雙方在《結算清單》已經對乾豪房開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的違約行為及其應當承擔的損失已經進行了確認,《結算清單》中并沒有明確乾豪房開因同一違約行為還需要另行承擔其他的違約責任,且律師費、訴訟保全費等不是案涉合同履行必然發生的費用。因此,本院對合川建筑提出的第三項訴請‘本案所產生的訴訟費、差旅費等因訴訟產生的費用由被告承擔’不予支持。”
【案例來源】《重慶市合川區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遵義市乾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初字第1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