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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經典案例,是否該賠?

作者:admin    閱讀:1956次     時間:2018-04-24 16:38:52

案例1約定條款引起的保險糾紛:

【案例簡介】2013年4月,趙某為其奧迪車向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保險。保險金額34萬元人民幣。因為新車,投保單上沒有填寫牌照號碼。保險公司在保險單正本“特別約定”一欄中蓋上了紅色長方行圖章,其內容是“領取牌照三日內通知保險公司,過去不負保險責任”。

 但趙某從交警部門領取牌照后一直沒有通知保險公司。后來,該車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損失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趙某依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則認為:趙某違反了“特別約定”中的義務,做出了拒絕賠償的決定。趙某不服,向法院起訴。

【案例分析】《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第十九條規定的保險合同事項外,可以就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做出約定。

本案例中保單載明的“特別約定”是合同的要件,是合同的基礎。如果投保人違反該約定,保險人可以宣布保險合同自始無效。保險人之所以約定該項內容,其原因是保險車輛應當具有其合法的手續,如果沒有牌照號碼,被保險人和其他人員有可能利用該保單進行欺詐,將別的車輛冒充保險車輛來索賠。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也有類似規定,所以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并經檢驗合格,否則保險單無效。

【案例結論】趙某履行“特別約定”的義務是輕而易舉的。在公安機關核發牌照后給保險公司打電話,講明牌照號碼,或者開車到保險公司說明,對趙某而言都不是件困難的事。由于趙某沒有認真閱讀和學習保單規定的義務,痛失保險賠款。其教訓應為廣大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吸取。


案例2因車撞人致死后受損引起的保險糾紛:

【案情簡介】2014年9月5日,李某為他的帕薩特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額20萬元。隨后,李某將車借給楊某。楊某駕該車與董某騎的自行車后部相撞,致董某死亡,轎車也受損。事后,交警隊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經核損,保險公司應支付車輛修理費7萬余元。但保險公司拒絕賠付。李某隨后訴至法院。

【案例分析】法院一審判保險公司賠償核損保險費的90%,共計6.5萬余元。保險公司辯稱,交警隊不能認定責任,公司只能賠償50%。發生事故時駕駛員不是保單中記載的指定駕駛員,根據合同約定,在賠償50%的基礎上再扣除10%,即全部損失的45%為3.2萬元。

【案例結論】法院認為,李某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存在。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雖然交管部門未就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但保險公司在沒有證據證明死者董某對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情況下,應當按約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但發生保險事故時駕駛員楊某并非指定駕駛員,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應當扣除10%的賠償款。據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6.5萬。


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免除問題案例

案例1奧迪起火燒毀但保險公司拒賠:

【案例簡介】2012年3月,張先生買了輛奧迪A6,當天到保險公司投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兩項主要險種,再加車上責任險、新增加設備損失險、不計免賠特約險、車輛劃痕險等,一共交了7000多元。有一天,開車送孩子上學。車至校門口,車頭引擎蓋四周突然冒出濃煙。他關掉點火開關跑下車,在旁人幫助下打開機蓋,用學校大廳存放著滅火器同時噴射滅火,后110和119趕到現場,消防部門出具《火災原因認定書》說,起火原因不明。之后,張向保險公司報險,公司因“起火原因不明”,拒絕理賠。

 張先生把保險公司告到西湖法院。他說,汽車燒毀,自己花了115072元修理費;修車后要換車用,各項費用花了36000元———這些錢,保險公司都要賠。

【案情分析】車險種類多,主要有基本險和基本險后的附加險。基本險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而附加險項目常見的有玻璃單獨破碎險、自燃損失險等。按《車輛保險條例》規定,車輛損失險只對汽車在以下5類情況發生的損壞負責:

1.碰撞、傾覆;2.火災、爆炸;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保險車輛行駛中平行墜落;4.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5.運載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員隨車照料者)。”張先生雖然投了車輛損失險,但汽車燃燒時,原因不明,很容易被視為自燃,想把汽車損失歸結到上述5類原因,舉證很難。

除非當時投保有特殊約定,把車輛自燃險包括在內,否則索賠很難成功。

【案例啟示】不少人認為,汽車發生自燃的情況不大可能發生,沒必要投保。實際上,車齡增加、線路老化、舊車線路改造多,都會給自燃埋下隱患。在炎熱的夏天,汽車自燃更經常發生。因此,常有保險人員建議4年以上車齡的車子投保自燃險。


案例2水管爆裂導致車輛損失案:

【案例簡介】被保險人劉某將其自用轎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使用的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機動車輛綜合險條款》。合同約定承保險種為: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被保險人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了保險費。保險期限內,劉某途經某路口,該路口因自來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面積積水,車輛因被水淹以及操作不當導致該車發動機損壞。

事后周強將車輛開到定點修理廠進行修理,共計花費修理費4萬余元,并憑修理單據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案例結論】經審理后,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雙方應當依照合同嚴格履行各自義務。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時應遵循近因原則,對本起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自來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量積水,保險車輛路經積水路段時操作不當造成事故而遭受損失。

沒有自來水水管爆裂,就不可能發生車輛損失,自來水水管爆裂對損失起決定性的作用,是損失的近因。保險公司承保損失應是以暴雨、洪水為近因,而周強駕駛的車輛所遭受損失的近因是自來水水管爆裂。因此,周強投保的車輛所遭受的危險不是保險雙方約定的、并由保險公司承擔的危險,即其損失不在保險公司承保范圍內。

【案例分析】保險公司審核后,以不屬于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為由出具了拒賠通知書。但被保險人周強認為,保險公司的拒賠行為違反了合同的義務,侵犯了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于是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保險公司履行合同,賠償其該次事故的車輛修理費。于是,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舉證、質證等,爭議的焦點是周的車輛發生的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及對保單中保險責任條款的理解。

保單條款規定,“保險車輛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氣筒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及后因過失操作不當致使發動機損壞的”,保險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認為,該條款適用兩種情形,一是車輛在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氣筒的水中啟動,二是車輛在任何情況下被水淹及后因過失操作不當。這兩種情形中的任何一個致使車輛發動機損壞均應系保險人的責任范圍。 保險人指出。根據文義解釋原則,該條款有兩個層面的含義:一是車輛遭受危險的基本前提條件是車輛遭受暴雨、洪水;二是在遭受暴雨、洪水后車輛在淹及排氣筒的水中啟動或者被水淹及后操作不當而使發動機損壞,才屬于保險人承保的責任范圍。

【案例點評】上述案例說明了在發生保險責任爭議時,應如何確定損失原因及對條款作出準確、合理的解釋。

法院審理過程中,對合同作出解釋的同時,回答了被保險人關于“保險法規定,對保險合同的條款發生爭議時,法院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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