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閱讀:1859次 時間:2018-06-14 10:53:29
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合同訂立過程中的代簽字行為、保險代理人的銷售誤導和投保人的認知誤區等原因是近年來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數量連年攀升的原因。
隱瞞病情投保敗訴
蘇某被某醫院檢查出患有肝臟彌漫性病變。醫院確診后,蘇某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向某保險公司分別投保了萬全人生重大疾病保險、等險種,身故受益人均為蘇某的兒子。投保時,保險公司向蘇某詢問其是否患有疾病,蘇某隱瞞了他剛剛被檢查出的疾病情況,沒有將真實患病情況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保險公司簽發了3張保險單。 蘇某病故后,他的兒子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經調查發現蘇某在投保前患病的事實,作出不予理賠并不退還保費的決定。由此,蘇某的家人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23萬元并退還已交納的保費624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蘇某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的決定依法有據,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我們在司法實踐中發現,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況非常普遍,而這恰恰成為保險公司拒絕承擔保險責任進而引起糾紛的主要原因,同時也是被保險人、受益人在訴訟中敗訴的最主要原因。”北京西城區法院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說,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投保人的指導不到位甚至存在誤導;二是部分投保人缺乏誠信意識,刻意隱瞞重要事實。
代簽字人身保險合同無效
張某以兒子為被保險人投保了3份壽險,由于父子兩人關系不是很好,張某暫時不希望兒子知道其財產狀態,于是沒有告訴兒子為其投保的事。但是,因為保險必須由被保險人本人簽字,在保險公司業務員的默許之下,張某代替其兒子在被保險人處簽了張某的名字,保險公司簽發了保險單。之后,張某發現該保險需要長期支付數額較大的保費,其財力不足以支撐,于是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保險合同無效,判令保險公司退還保費并支付利息。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找到張某的兒子了解情況,其子才知道張某投保一事,并明確表示不同意張某為其投保,他本人也沒有在投保單上簽字。
鑒于張某代簽字且被保險人不同意張某為其投保的事實,法院依法認定3份保險合同無效。
北京西城區法院的法官說,因代簽字行為引發的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比例要遠遠高于其他各類合同糾紛。“代簽字行為涉及到保險合同的成立、效力、主要義務的履行等諸多爭議焦點問題,而保險業務員或者代理人的利益驅動成為代簽字現象產生的根本原因。”
輕信“保險當存款”引糾紛
陳先生和老伴都是退休人員,多年來省吃儉用積攢下來一些錢。一次在銀行存錢時,陳先生遇到了某保險公司的業務員。這名業務員極力勸說陳先生購買某款萬能型投資理財保險,并介紹說這種保險和存款一樣,可以隨時提取保險金,比存款收益高,又能收獲一份保障。聽了業務員的介紹,陳先生購買了該款終身壽險,并先后交納了7萬元保費。依據合同約定,陳先生所交的7萬元保費均被保險公司扣除了初始費用。投保半年后,陳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提取4萬元現金。一個月后,陳先生又將另外4萬元現金打入了保險賬戶,卻發現又一次被扣除了3200元的初始費用。對此十分不解的陳先生找到業務員詢問,業務員解釋稱這4萬元被認定為陳先生追加的保費,因此需要扣除初始費用。陳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險公司退回收取的初始費用3200元及其利息。法院調查發現,陳先生在投保時簽署了投保書和《人身保險投保提示》,同時陳先生在提取以及歸還4萬元保費時均簽署了委托書和保險合同變更書,上述書面證據內容表明了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進行了明確說明。法院最終依據書面證據判決駁回了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保險代理人的銷售誤導和投保人對于保險產品的錯誤認知也是引發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一大原因,尤其體現在投資理財類保險糾紛中。”北京西城區法院的法官說,“這種銷售誤導導致投保人的收益預期被人為提高,投保人一旦發現與自己的理解不一致、保障或者收益達不到預期或者無力繼續支付保費等情形,往往選擇解除合同,但退保產生的損失往往導致投保人不滿,進而引發訴訟。”
人身保險合同中存在很多專業性很強的概念、術語和條款,這些概念、術語和條款對于一般的消費者來說,理解相對困難,極容易引起歧義和誤解。另外,部分保險條款在對涉及重大權利義務的關鍵問題上過于簡略,往往只注明詳見某些手冊等等,而投保人并不能得到這類資料,保險公司援引這類資料進行解釋往往不能得到保險相對人的認同,導致糾紛產生。同時,根據調研,北京西城區法院的法官發現,目前為了在市場競爭中獲得更多的市場份額,各壽險公司不斷追求保險產品的創新,但是個別保險產品的設計對道德風險和投保人的逆向選擇考慮不足,產品設計存在缺陷,導致了后期糾紛的集中出現,訴訟中保險公司往往處于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