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閱讀:2316次 時間:2019-05-20 15:05:44
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是一種特殊的人身意外保險,其初衷是銀行為化解因借款人意外傷亡導致的無法償還貸款本息的風險。但實踐中,并不是所有的借款人死亡,都屬于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障范圍。下面就以一則實例來探索實踐中可能面臨的具體情形。
案件梗概
2015年1月19日,梁某向A農村信用社借款,投保了B保險公司借款人意外傷害險。該保險單載明:投保人、被保險人梁某;第一受益人為貸款發放金融機構A信用社;第二受益人法定;保險金額3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1月21日0時至2016年1月15日24時止。
投保人已經申明:本保險單各項內容屬實,保險人已就本合同相關事宜進行告知,本人已仔細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等黑字體部分內容),并對保險公司就本保險合同的告知內容和提示完全理解。梁某在該申明處簽名。
2015年7月26日,梁某于某賓館內突發意識喪失,經醫院初步診斷為猝死。
2016年2月25日,A信用社因上述借款未到期償還,將梁某配偶許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經該院調解,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一、許某應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萬元及其利息,上述款項該被告于2016年5月30日前償還原告實現債權費用2310元;自2016年6月起每月底償還原告3000元,優先抵扣本金直至本息還清為止,其他部分案外人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二、A信用社放棄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單中的第一受益人的權利,由梁某法定繼承人向相應的B保險公司主張權利。
后梁某法定繼承人向B保險公司主張第一受益人權利時,B公司認為,梁某死因為猝死,不屬于借款人意外傷害險的承保范圍,遂拒絕賠償保險金。后梁某母親劉某、配偶許某等人將B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經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劉某、許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對于涉案事故是否屬于保險理賠范圍認定錯誤,但處理結果并無不當。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焦點
本案中,法院主要關注以下兩個焦點。
一是梁某的死亡是否屬于借款人意外保險的賠償范圍。B保險公司認為,該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六條免除約定:被保險人因猝死、中風、心臟病等疾病原因導致的身故、殘疾等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該免責條款已加粗并用紅色標示。
經醫學證明,梁某死因為猝死,不符合條款約定的賠償責任范圍,故該公司不需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意見。
對于何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釋義部分明確為“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只是身體受到的傷害”。
本案中,被保險人梁某猝死系“頭天晚上和朋友喝酒,第二天猝死在賓館”,未受到外力傷害,系因自發行為所致,與上述意外傷害的認定要件不符,故本案事故不屬于保險事故,保險公司無需承擔保險責任。
二是B保險公司是否就保險免責條款履行了說明義務。一審中,梁某妻子許某稱,梁某投保時其在現場,銀行工作人員并未出具上述保險條款。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而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都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法院認為,本案的涉案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其責任免除和特別約定部分均涉及免除公司責任的條款。涉案合同涉及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已經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標識顯示,且投保人梁某已經在投保單上的投保人申明處簽字認可其認真閱讀了免責條款內容。
故保險人已經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該免責條款已生效,梁某繼承人要求B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的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許某稱銀行工作人員并未出具保險條款,但并未提供證據證實;同時其與梁某作為成年人,應當知曉投保單申明的內容及其含義。
梁某在投保單中申明內容下方簽名,視為其對申明內容的認可,亦即是對保險條款以及免責條款的接受。故對于許某的抗辯主張,不予采信。
案件啟示
? 投保過程中,一般情況下由銀行與投保人溝通完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難以實際參與,對于涉及到專業條款、格式條款的解釋說明義務在履行中存在一定的障礙,容易為后期理賠糾紛埋下隱患。
? 一旦借款人死亡(比如本案當中的情形),在貸款發放機構與借款人的繼承人進行協商時,往往忽略了保險機構的參與。如果在保險機構不知情的情形下發生了受益權的變動,保險機構往往比較被動,成為相關主體之間各類矛盾的承接方。
? 在肯定借款人意外傷害險經濟價值、社會價值的基礎上,建議保險公司能夠加強對相關產品的宣傳,對銀行等信用金融機構開展專業的銷售培訓,引導其針對意外傷害保險中的專業術語、格式內容向投保人作出詳細的解釋說明,同時注重銷售過程信息的留存,維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