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閱讀:4457次 時間:2008-04-12 21:45:33
關于壽險保單質押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復函 2008-04-09 | |
保監廳函〔2008〕66號 湖北保監局: 你局《關于如何處理工商部門對保險公司辦理個人壽險保單質押貸款業務進行處罰問題的請示》(鄂保監發〔2008〕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保單質押貸款是長期壽險合同特有的功能,是指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滿一定期限后,按照合同約定將其保單的現金價值作為質押,向保險公司申請貸款。對于在財務上短期需要資金周轉的投保人,與退保相比,保單質押貸款對投保人更加有利,既可以有助于解決投保人短期財務問題,又可以繼續維持保險合同的效力,按合同約定得到保險保障。此外,壽險公司對于辦理保單貸款的投保人收取利息,主要目的在于保證保單現金價值正常的保值增值。 二、保單質押貸款條款一般存在于長期人壽保險合同中。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保單質押,是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民事權利,有關國家和地區的保險立法對此有明確授權規定。我國保險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在監管實踐中,一直將保單質押貸款條款視為保險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屬于意思自治,監管政策上也是允許的。 三、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保單質押貸款,并未超出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批準的業務范圍,不需要在《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中明示。有關保單質押貸款業務的問題,我會將根據市場需要,作出規范。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