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7年中國互聯網保險研究報告》,2016年全國保險行業已有75.97%的保險公司通過自建網站、與第三方平臺合作等不同經營模式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簽發電子保單3.61億張。在互聯網保險蓬勃發展的同時,網絡投保流程的不規范設置、電子保單中免責條款提示不足等問題也為理賠糾紛的產生埋下了隱患。
典型案例
2016年4月,趙某購買了兩張意外傷害保險卡,隨后登錄該保險公司網站、提交投保信息使該保險激活生效。電子保單載明: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均為趙某,每份人身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為10萬元;保險卡的適用條款為《人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新標準版)》等;此外,客戶提示一欄明確載有“因駕駛營運車輛或助動車、摩托車遭受交通意外傷害的賠付比例為原保險金的30%(民航、列車、輪船意外責任除外)。”該提示于保險卡正背面也均有顯示。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趙某未按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未經登記的無號牌摩托車出行,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身亡。之后,趙某之母向保險公司請求賠付遭拒,于是提起訴訟。
該案審理中,原告主張被告就免責條款未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被告則認為,投保人激活保險卡時的一個重要步驟就是閱讀保險條款,激活界面上已設置保險條款鏈接。《人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新標準版)》中已載明:“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傷殘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且此條款內容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禁止性規定,因此保險人僅負有一般提示義務,保險人已對保險條款中的該部分內容予以加黑加粗字體顯示,盡到了法定的提示義務。此外,保險卡銷售時還附帶有一份紙質卡片,該紙質卡片上亦載有上述免責條款。
最終,法院認定保險人以鏈接形式展現保險條款不符合《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其也未能舉證證明投保人趙某在激活保險卡的過程中曾點擊保險條款全文的鏈接地址或接收了載有免責條款的紙質卡片,因此保險人并未盡到保險條款的交付和提示說明義務,其主張的免責不能成立。但對于“因駕駛營運車輛或助動車、摩托車遭受交通意外傷害的賠付比例為原保險金的30%(航空、火車、輪船意外除外)”該但書條款,被告盡到了提示義務,故對被保險人趙某的保險金賠付按此比例計賠。
為提高締約效率、節省交易成本,絕大部分保險合同都采用格式文本,2015年修正的《保險法》第十七條從格式條款的內容入手,區分免責條款和非免責條款,對保險人提出了不同要求。針對非免責條款,保險人只需履行一般的交付與說明義務;而對于免責條款,保險人還需“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說明形式雖可選擇書面或口頭,但需解釋“明確”,否則相應條款不產生效力。而針對“以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免責事由”的這一類免責條款,《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又規定,保險人只需給予投保人相應提示,無需進一步展開明確說明。
至于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標準,《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作出了具體規定。首先,“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提示義務便應視為履行到位。其次,“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也便履行完畢了明確說明義務。
雖因缺乏保險代理人且受制于網絡流程安排,與普通保險相比,互聯網保險中保險人提示說明義務的履行方式及復雜程度必定有所不同,但上述規定并未將互聯網保險從規制對象當中排除,也就是說,互聯網保險中的保險人依然要按照上述標準履行提示說明義務。《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也只是根據互聯網的一般呈現方式,于第十二條中將互聯網保險中保險人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形式擴充為“網頁、音頻、視頻等”。
聯系上述案例,正因保險人將“因駕駛營運車輛或助動車、摩托車遭受交通意外傷害的賠付比例為原保險金的30%(航空、火車、輪船意外除外)”這一特殊條款不僅印刷于保險卡正反面之上,還在電子保單中明確顯示,可謂充分履行了提示與說明義務,此條款最終才得以適用。但保險人以鏈接方式呈現保險條款全文這一做法則值得商榷。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中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互聯網保險產品的銷售頁面上應包含保險條款、費率(或保險條款、費率的鏈接),其中應突出提示和說明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雖然該條款中“突出提示和說明免責條款”這一要求與《保險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應要求一致,但容許保險人在銷售頁面上只顯示保險條款、費率的鏈接其實不甚合理。提示說明義務具有法定性和主動性,應由保險人主動積極履行,而非基于投保人請求才被動產生,如容許保險人在銷售頁面上只顯示保險條款、費率的鏈接,投保人閱讀具體保險條款還需主動在網頁中點擊該鏈接,則無異于將提示說明義務轉化為需要投保人請求的被動履行義務。
實踐中,正如開篇引入的案例所示,法院也認為保險人以鏈接形式展現保險條款不符合《保險法》的規定。在此情況下,即便投保人勾選了載有“已閱讀保險條款……”等內容的投保人聲明,只要投保人否認曾自行點擊保險條款地址鏈接、保險人又無力證明,保險人的提示說明義務仍應視為沒有履行。也就是說,保險人仍應在互聯網保險產品的投保流程中設置主動彈出網頁展示保險條款全文,并將瀏覽保險條款全文尤其是免責條款內容設置為必經流程,主動履行提示說明義務。
除此之外,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以及《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的規定,保險人與投保人針對是否已經履行提示說明義務這一事實產生爭議時,由保險人負舉證責任。因此,保險機構必須完整記錄和保存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交易信息,確保能夠完整、準確地還原相關交易流程和細節。
上述案例中,保險人敗訴的重要原因之一正是其未能舉證證明投保人在激活保險卡的過程中曾點擊保險條款全文的鏈接地址,如果保險機構能夠完整還原當時的投保流程(投保人點擊與瀏覽記錄),假設投保人確曾瀏覽過保險條款全文,那么保險人提示說明義務的履行瑕疵也能被投保人知情這一事實所補正,免責條款便也能阻卻保險人的賠付義務了。
文章來源:中國保險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