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兩份完全不同的血液檢測報告——第一次結論是醉駕,第二次結論是無任何酒精含量,更是讓事件撲朔迷離。按照保險賠付規定,自殺、酒駕、吸毒不予理賠。
2018年6月12日,焦小云來到國道212線肖家店西南71米麒麟寺水庫處(甘肅隴南市文縣)。2年前,她丈夫王維紅駕車墜入這個水庫。
甘肅省隴南市文縣公安交警大隊調查結果顯示,2016年3月15日凌晨6點多,王維紅開車至上述路段時,墜入麒麟寺水庫。兩天后,王維紅尸體被打撈上來。文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該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原因是“在自主意識支配下完成”。
這個事件隨后因死者身后的保險賠付問題而一波三折。兩份完全不同的血液檢測報告——第一次結論是醉駕,第二次結論是無任何酒精含量,更是讓事件撲朔迷離。按照保險賠付規定,自殺、酒駕、吸毒不予理賠。
王維紅生前投有平安保險,焦小云根據保險合同計算,中國平安人身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慶陽分公司需賠付2400萬元。平安保險慶陽分公司拒絕賠付。2016年7月18日,焦小云向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中國平安人身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慶陽分公司。2016年12月19日,案件一審開庭。一審敗訴。焦小云上訴,2018年3月,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一審存在審判人員應當回避的情形為由,將此案發回重審。
一審期間,案件曾停止審理,轉為刑事偵查。慶陽市公安局于2017年6月27日回復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經反復調查核實,仍無法證實該案當事人涉嫌保險詐騙罪”。
2018年6月13日,焦小云收到甘肅省保監局調查組短信,對方表示已開展調查,要求她配合。
焦小云和王維紅都是甘肅慶陽人。焦小云說,王維紅出事之前,他們經營三家火鍋店,三家加盟店,年收入600多萬,好的時候有800多萬。
2016年3月中旬,他們在西安的新店裝修完畢,定在3月19日開業。3月13日,倆人在西安市“鳳城五路”的一個租車行租了一輛小型轎車,焦小云因要照顧孩子坐大巴返回慶陽,王維紅則駕車前往隴南考察市場,順便尋找更好的火鍋原材料。
3月15日早上8點多,焦小云送完孩子上學,跟往常一樣,習慣性地給開車在外的王維紅打電話,詢問他走到哪里了,卻發現電話不通,隨即告訴女兒,女兒聯系親戚朋友,但大家都打不通王維紅的電話。
10點多,焦小云接到隴南縣碧口交警大隊民警電話,對方告訴她,“一輛車墜入水庫,可能是王維紅。”3月17日中午,王維紅的尸體被打撈上來。
據警方的調查記錄顯示,當地村民證實,3月13日晚和14日晚,王維紅均出現在中廟鄉橋頭。14日晚,有村民詢問王維紅是做什么的,王維紅表示昨天等的人沒有等到,并向村民出示身份證。
文縣公安局交警隊的調查中,王維紅所駕車輛的GPS記錄顯示,2016年3月15日凌晨5點37分左右,王維紅從中廟鄉開往碧口鎮方向,在文縣G212線附近樓房坪東南249米處,從5點56分熄火至6點18分。6點19分車輛原地啟動怠速30秒,6點20分啟動車輛以46km/h的速度開始行駛,6點22分行駛至文縣G212肖家店西南71米處車輛速度降至6km/h,繼續向前行駛至文縣肖家店119米處車輛停下來并熄火,6點24分車輛啟動之后GPS信號消失,此時王維紅已墜入水中。
調查報告顯示,警方勘查并沒有發現現場道路路面制動痕跡,“在車輛駛出路面點位置路邊緣有微小痕跡,證明車輛在駛出路面之前未采取制動措施而是加速行駛。”
此外,警方現場勘查分析:“事發地路況好,道路直,視野開闊,輕微坡度,駛離路面點西側有水泥防護墻,東側有路邊房屋,沒有其他因素的影響下在此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極低。”
GPS記錄顯示,在3月13日至14日,王維紅曾前后六次出現在事發地附近,焦小云一審代理律師、甘肅拓原律師事務所劉吉穎分析,這是王維紅往返中廟與碧口鎮途中的正常經過和停留。保險公司則認為,這是王維紅為了自殺進行踩點。
“那條路那么多急轉彎,想自殺哪個彎道沖下去都活不了,還用得著踩點嗎,還在有人居住的地方?”焦小云不能接受丈夫自殺的說法。
王維紅生前買有保險,出事后,焦小云第一時間聯系保險公司,在隨后的尸檢、血液檢測過程中,一直有保險公司人員參與。
2014年,焦小云給自己買了三份平安保險,給丈夫在太平洋人壽和人民人壽保險公司各投保一份,分別是“安行保兩全保險和祥和幸福保意外傷害保障計劃”和“百萬身價惠民兩全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2015年9月,經過保險業務員一年的勸說,王維紅便在業務員的推薦下,購買“平安福”和“百萬任我行”保險,受益人是焦小云。投保過程中,保險公司安排王維紅進行體檢,又對店面進行核查評估,一個月后,審核通過,才完成投保。
焦小云提供的投保合同顯示,2015年10月26日,王維紅在平安保險慶陽分公司投保了《平安福終身壽險》保額300萬元,提供的保障為被保險人身故,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費每年93300元。并有附加《平安福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2015)》保額15萬元、《長期意外傷害保險(2013)》保額1000萬元(自駕雙倍賠付2000萬元)和《豁免保險費重大疾病保險》,保險期間分別為終身、26年、20年,保險費每年共60619元。
焦小云說,按照《長期意外傷害保險(2013)》中的規定,被保險人以駕駛員身份駕駛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個人非營業車輛期間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傷害,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身故的,除按第一項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外,保險公司按第一項確定的“意外身故保險金”金額給付“自駕車意外身故特別保險金”,也就是雙倍賠付,共計2000萬元。
2015年11月2日,王維紅再次投保《平安百萬任我行兩全保險》保額為10萬元,交費10年,每年保險費2459元,合同中舉例說明保險保障為:“自駕車意外全殘或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100萬元。
焦小云說,由于王維紅自駕身亡,按照保額,平安福終身壽險保險金300萬元,長期意外2013保險金2000萬元,百萬任我行兩全保險100萬元,一共2400萬元。
事故發生后一個月,也就是4月15日,保險公司出具“理賠決定通知書”,表示“不予退還保險合同之保險費;不予承擔合同解除前發生安全事故之保險責任”,理由是“因本次事故屬于條款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以及投保人在投保時故意未向本公司如實告知,嚴重影響了本公司的承保決定,故解除保險合同,同時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焦小云說,當時事故處理報告還沒下達,不知保險公司根據什么結論不予理賠。
2016年7月18日,焦小云起訴中國平安人身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慶陽分公司。2016年12月19日,此案在向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
劉吉穎告訴新京報記者,2015年3月16日下午車輛打撈上來后發現,車的主駕駛位置旁邊的車窗玻璃是打開的,說明車輛落水后,王維紅曾打開車窗試圖逃生。而王維紅的尸體直到3月17日中午才找到,其腿上有很多淤泥,說明在水底掙扎,試圖向上攀登。
而在一審質證環節,保險公司認為,車窗打開不能證明王維紅試圖自救,車窗密封情況下墜入水中,水不能迅速進入,更能提供生還可能,車窗打開水迅速進入車內,更能證明王維紅系自殺行為。
在焦小云看來,“保險公司尋找一切理由不給賠付。”
一審中,保險公司曾提出王維紅駕駛的車輛不屬于涉案保險合同約定的“個人非營業車輛”,原因是盡管車輛登記使用性質為非營運,租車公司違反地方政府規章及行業自律規約,將他人車輛牟利轉租賃,從事以牟利為目的的旅客運輸行為。該車的營運性質已經不再屬于“個人非營業車輛”,已不在涉案保險合同的保障范圍內。對保險公司這個意見,法院未予采納。
另外,保險公司提出,王維紅未如實告知在其他保險公司投保的事實、未如實告知年收入及負債情況,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一理由不予支持。
焦小云表示,自己家并沒有巨額欠款,“做生意我們借別人錢,別人也借我們錢,這很正常。”
事故發生后,隴南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對王維紅的血液進行送檢。2016年3月21日,四川民生法醫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檢驗結果顯示:“從送檢王維紅血液中檢出乙醇濃度為273.0mg/100ml”。
“不僅是酒駕,而且是醉駕。”焦小云被告知。她說,警方在調查過程中,拿著王維紅的照片在一些商店、飯店詢問王維紅是否買酒,對方均表示沒有。
焦小云不服,并提出重新做鑒定。他們最開始聯系蘭州一家鑒定中心,對方表示和四川鑒定中心平級,鑒定出來在法律上仍然會有爭議,而且是最后一份血液標本,不能浪費,建議去級別更高的鑒定中心。
焦小云說,他們最終確定去上海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文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保險公司人員和她一同前往上海。2016年3月28日,檢驗結果顯示:“所送檢血液中未檢出乙醇、嗎啡、杜冷丁、氯胺酮和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類興奮劑成分。”
對于2份結論完全不同的血液檢測報告,焦小云律師在法庭上提出質證,法院當庭沒有表態,在判決書中對于這一情況也沒有發表意見。
此外,焦小云的律師認為,事故唯一的目擊證人葛萬莊(化名)的筆錄存在出入。
證人葛萬莊是做豆腐生意的,當天早上正要外出送豆腐,看到王維紅的車停在馬路右側,稍微騎黃線一點,出于好奇看了一眼。但由于天還沒亮,看不清車牌,隱約能看出是黑色的車。
6月13日,新京報記者來到事發地。葛萬莊告訴記者,當時王維紅的車停在一棟二層民居后面,出事時是從民居和民居前面的防護欄中間空隙掉入水庫中。“當時他車尾燈亮著,我感覺他往后面動了一下,然后往前開,往左邊打了一點點,接著嗡的一下往右邊掉下去了。”
葛萬莊開過車,他認為,“當時路邊有油菜花,車停在房子后面,這個角度很難看到右邊的水庫。”
在文縣公安局刑警大隊的筆錄中,葛萬莊提到,“看這輛車往后倒了有十米左右。”
劉吉穎律師表示,警方出具的事故調查分析書中記錄,王維紅所駕車輛GPS顯示,車輛并無倒車行為。
保險公司向葛萬莊詢問筆錄中顯示,葛萬莊稱:“車輛往左打又往右打方向盤,然后沖下去了”,葛萬莊告訴新京報記者,他從來沒有直接說沖下去了。記者從保險公司的問詢視頻中注意到,這句話是保險人員提問,葛萬莊回答“是”。
最讓焦小云心煩的,是丈夫身亡的事故原因認定。
2016年3月17日,文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尸體處理通知書”,稱“王維紅因交通事故死亡,尸體已經檢驗。根據有關規定,請于2016年3月28日前辦理尸體喪葬事宜。”
2016年5月4日,文縣公安局出具《不予處理決定書》上表示,對于王維紅墜入水庫一案,經審查認為不屬于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決定不予處理。如不服本規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1條:“經過調查,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因此,焦小云說,“文縣公安局如果認為本案不屬于交通事故,就應當將案件移交相關部門,并告知我們處理的途徑,如果認為查不清事實、判斷不了成因,就應當出具事故證明,告知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無論如何,不能出具所謂的《不予處理決定書》。”
拿到決定書后,焦小云當時并沒在意,她以為只要能排除酒駕和自殺,保險公司就沒有理由不賠付。焦小云說,她雖然不大理解這一結論的意義,也沒有意識到應該立即申請復議,最終錯過時效。
2017年4月19日,慶陽市中院在審理案件時,對于事故發生的原因界定不明確,不能精準確定民事責任,發函給隴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要求對死亡結論做進一步明確。
隴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于2017年5月16日回復表示“王維紅系溺水死亡”,“認為本起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并附上了“3·15事故調查分析報告書”。
報告書顯示,“根據現場勘查、電子物證、走訪調查及檢驗鑒定,認為此事是當事人王維紅在自主意識支配下完成的,不屬于交通事故,不予按照交通事故受理。”
文縣碧口鎮交警系統一位工作人員表示,處理交通事故二十多年,從未聽說過“因自主意識支配,不屬于交通事故”。
一審辯護律師劉吉穎認為,駕車本身就是自主意識的表現,文縣公安的報告并不敢下定結論說自殺,“這就是玩文字游戲,讓人認為是自殺。”
劉吉穎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是自殺就不能認定為自殺,排除自殺、吸毒、酒駕等不予理賠的情況,保險公司就應該賠。
在焦小云起訴保險公司案一審期間,法院以此案涉嫌刑事案件為由停止審理,并轉為刑事立案偵查。
慶陽市公安局于2017年6月27日回復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經反復調查核實,仍無法證實該案當事人涉嫌保險詐騙罪。”
新京報記者從多方面了解到,審理期間,法官曾主持調解,焦小云的條件是必須賠付2400萬元,可以放棄從2016年4月17日至判決執行之日期間的利息。保險公司提出最多付一千萬,雙方都不同意,和解不能達成。
2017年11月15日,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駁回焦小云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本案沒有足以推翻《不予處理決定書》的證據,因此也認定為不屬于交通事故。并認定,王維紅駕車墜入水庫既非過錯也非意外,即王維紅在其自主意識支配下駕車墜入水中既非遭受意外傷害也非交通事故,平安保險安陽分公司理賠條件不成就。
出此結果不服,焦小云提起上訴。
文章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