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案外人主張對保證金享有優先受償權的異議,實際屬于主張對執行標的排除執行的實體權利,法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所規定的案外人異議審查程序處理。
案情介紹
一、2017年1月17日,陜西高院在審理中信銀行西安分行訴陜西石化公司、山煤晉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作出(2017)陜民初11號民事裁定,凍結陜西石化公司、山煤晉城公司的銀行存款21620.84萬元。
二、2017年1月20日,陜西高院作出(2017)陜執保字第5號協助凍結存款通知,凍結了山煤晉城公司在交行晉城分行開立的145×××64賬戶中7380萬元存款。
三、交行晉城分行不服,向陜西高院提出書面異議,請求解除對145×××64賬戶內存款的凍結。陜西高院查明,2014年9月3日,山煤晉城公司以開立銀行承兌匯票為由向交行晉城分行提出保證金存款賬戶申請,賬號為145×××64。申請原因為:開立銀行承兌匯票。
四、2017年,陜西高院作出(2017)陜執異1號、4號執行裁定,解除該院對山煤晉城公司在交行晉城分行開設的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賬戶(賬號145×××64)內3600萬元及1800萬元保證金的凍結措施。
五、中信銀行西安分行不服陜西高院上述執行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請復議。2017年8月15日,最高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執復32號執行裁定:撤銷陜西高院上述執行裁定,發回重審。
六、2018年1月24日,陜西高院作出(2018)陜執異5、6號執行裁定書,異議人交行晉城分行部分異議成立,解除交行晉城分行已承兌付款1.2億元對應的3600萬元保證金的凍結措施。
裁判要點及思路
一、案外人主張對保證金賬戶內的款項享有優先受償權,且其已對匯票進行承兌,請求解除凍結措施,法院可直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第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處理。
二、保證金依照擔保法解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性質上屬于金錢質押,債權人就保證金享有優先受償權,其實現不需要經過拍賣、變賣等強制變價程序,一旦認定質押權成立,則執行法院就不能對該賬戶相應款項執行。也即保證金的異議如果成立,其在事實上就產生了足以排除對執行標的采取相應執行措施的效力。因此,案外人主張對保證金享有優先受償權的異議,實際上應當歸屬于主張對執行標的排除執行的實體權利,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所規定的案外人異議審查程序處理。
實務要點總結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現結合最高法院裁判觀點,對案外人對保證金賬戶主張優先受償權排除強制執行相關問題,總結實務要點如下,供實務參考。
金錢質押不同于其他動產、權利質押,其質押權的實現不需要經過拍賣、變賣等變價程序。因此,案外人根據擔保法解釋規定,對保證金(特定金錢形式化)享有質押權這一優先受償權,在事實上就產生了足以排除對執行標的采取相應執行措施的效力。故案外人主張對保證金享有優先受償權的異議,屬于執行標的異議,而非執行行為異議,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案外人異議、異議之訴的規定。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2號】
第二十六條 申請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訴訟爭議標的以外的財產進行保全,案外人對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不服,基于實體權利對被保全財產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審查處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請保全人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異議成立后,申請保全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對該被保全財產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法發〔2000〕21號】
九、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采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金融機構已對匯票承兌或者已對外付款,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劃措施。
以下為該案在最高法院審理階段關于本案爭議事項的“本院認為”部分的詳細論述與分析: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涉及程序和實體兩方面的問題,在復議階段的焦點問題是程序方面,即本案是否屬于案外人基于實體權利對保全標的提出異議,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還是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審查處理。
本案中,交行晉城分行就陜西高院在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對案涉賬戶所作凍結措施提出書面異議,主張案涉保證金屬于現金質押,交行晉城分行對案涉保證金賬戶內的款項享有優先受償權,且其已對匯票進行承兌,請求解除凍結措施。以前對該種主張人民法院可作為程序事項,直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第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處理。在案外人異議之訴程序建立后,對該種主張究竟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異議、復議程序處理,還是按照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異議和異議之訴程序處理,實務中存有一定爭議。但近年來已經逐漸明確應適用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程序處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保證金屬于金錢質押性質,債權人就保證金享有優先受償權。與一般動產質押不同,由于金錢本身的特殊性,金錢質押的實現不需要經過拍賣、變賣等強制變價程序,一旦認定質押權成立,案涉賬戶確屬保證金賬戶,異議人對賬戶內的相應款項享有優先受償權,則執行法院就不能對該賬戶相應款項執行。也就是說,有關保證金的異議如果成立,其在事實上就產生了足以排除對執行標的采取相應執行措施的效力。因此,主張對保證金享有優先受償權的異議,實際上應當歸屬于主張對執行標的排除執行的實體權利,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所規定的案外人異議審查程序處理。因此,陜西高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以異議、復議程序審查處理本案,程序不當,其所作異議裁定應予撤銷,重新作出裁定。對于案涉賬戶是否為保證金賬戶、應否解除對賬戶內相應款項凍結措施等實體問題,本院在復議程序中不應予以審查認定。
綜上,陜西高院對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審查處理的異議,錯誤適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程序不當。
案件來源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晉城分行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執復32號】
延伸閱讀
本案爭議焦點,關于案外人對保證金主張優先受償權并排除強制執行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案外人異議、異議之訴的程序問題,我們檢索到最高法院以下同類案例,以供讀者參考。
案例一:《唐山名仕實業有限公司與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彭國昌等民間借貸糾紛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執監107號】,本院認為,一、關于對大連銀行北京分行就案涉款項提出的執行異議,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還是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問題。大連銀行北京分行提出異議的主張之一是認為執行法院要求其協助執行的款項屬于保證金,請求解除對案涉賬戶的凍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案外人基于實體權利既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之規定,大連銀行北京分行不是本案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是在執行程序中以協助執行人的身份進入到案件中來的,本身與原判決無任何關系,其提出的執行異議既涉及對案涉款項享有實體權利的主張,又有請求法院終止執行行為的內容,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案例二:《廣西建工集團第一安裝有限公司與湛江甘飴糖業有限公司、廣東恒福糖業集團有限公司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執復36號】,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案外第三人提出異議,對于訴訟階段保全的被告銀行賬戶中的存款主張實現質權,應適用何種救濟程序的問題。首先,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問題無明確規定,如果將騰軒公司的主張視為對保全行為提出異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適用執行異議復議程序進行審查,則審查內容僅是保全行為的程序是否違法,難以對案外第三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實體權利作出認定。質權人在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才有可能通過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實現質權。而本案仍處于訴訟階段,未進入執行程序,適用執行異議復議程序予以救濟不利于及時保護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其次,本案中保全財產是被告恒福公司銀行賬戶項下存款,不需要再通過拍賣變賣程序予以變現,案外第三人騰軒公司出于盡快實現債權的需要,主張對于該賬戶項下存款排除保全并行使質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案外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情形,如果適用案外人異議及異議之訴程序進行救濟,通過訴訟程序認定騰軒公司的質權能否排除保全、優先受償,賦予各方當事人依法舉證質證、進行法庭辯論等程序權利,對各方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的保護更加充分。
綜上,本院認為,對于滕軒公司主張對其質押存單對應的賬戶存款解除凍結并行使質權的請求,從對各方當事人權利保護的充分性和及時性考慮,適用案外人異議及異議之訴的程序進行審查更為合理,應當發回廣西高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重新審查。
案例三:《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與天津中裕晟商貿有限公司、天津鑫亞通商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執監字第183號】,本院認為,關于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所提異議的審查程序問題。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2012年2月29日向天津河西區法院針對(2012)西民二初字第94號民事裁定保全實施行為提出異議,主張法院凍結的中裕晟公司在該行的賬戶是保證金賬戶,并請求對賬戶中的保證金解除凍結,實質是主張其對特定金錢享有質權而排除他人對該金錢的執行。該排除執行的異議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