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國保險報》
“炮制雖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雖貴必不敢減物力”,這是百年老號同仁堂的古訓。數百年來,但凡說到企業的經營之道,之笨辦法,必被提起。雖然說是“笨辦法”,它卻處處透出“誠信”二字。
誠信對企業很重要,重要如空氣和水,不可須臾離之。世界上的大企業,如雷曼兄弟;中國的大企業,如三鹿奶粉,皆因違背誠信而倒。
最大誠信被視為企業經營的基本原則,立身之本。對保險業尤其如此。
為什么說“尤其”?因為保險銷售的是一張保單,一紙承諾。買賣雙方不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關系,賣家賣的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未來的承諾,買家買的是被保險人對保險人守諾的相信。總之,是消費者為未來可能發生的事付錢。你想想,這種跨越1年、10年、30年的承諾,是不是更需要保險人恪守最大誠信原則?
保險業復業30多年來,總的發展態勢是健康向上的,如今更是進入了發展的黃金機遇期。但越是在這個時候,無論是監管者,還是從業者,都需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從近年消費者投訴情況看,反映最強烈的三大問題——電話騷擾、銷售誤導、理賠難,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這里面,銷售誤導和理賠難都在某種程度上跟企業經營者違背誠信有關。銷售誤導,夸大保險儲蓄的功能,淡化保險保障的功能;把不合適的產品賣給不合適的人,是最典型的違背最大誠信原則的行為。
對保險監管者而言,懲治企業的失信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是必當之責。去年,保監會開展了集中打擊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亮劍行動”, 嚴查銷售誤導和理賠難等違法違規問題,并向社會公布了9起查處的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殺一儆百,極大地震懾了市場。
保監會主席項俊波指出,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是保險監管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消費者在保險消費中處于劣勢地位,理應通過政府強制手段進行救濟。對于少數侵害保險消費者利益的事情,用“懲”;對于大量難以分清是非的糾紛,用“調”。相對“懲”而言,“調”起到的作用更大,更體現為對消費者事中的保護。
2012年起,保監會與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部分地區推行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建立起我國金融領域第一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截至2015年年底,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建立了379個保險糾紛調解組織,建立訴調對接機制的設區市達到163個;保險糾紛調解組織主導下成功調解糾紛30479件,參與交通事故、醫療糾紛一體化調解(大調解)機制成功調解案件79579件。訴調對接充分發揮了將經營者與消費者的矛盾解決在初期、化解在苗頭的作用。
2015年,保監會還聯合國家發改委發布了《中國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5-2020年)》。這里面可以關注的有兩點:一個是建立保險業的信用平臺,一個是發布保險業的“紅黑榜”,讓失信行為無處容身。有面,“平臺”;有點,“懲處”,點面結合,構建起一個“信用保險”的機制。
無論是“懲”,是“調”,還是更大范圍的“信用保險”機制,歸根到底,誠信的主體還是在企業。企業只有把誠信化為一種說到做到的精神、一種自然而然的準則,才可以立于不敗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