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由于某種原因欠繳保險費導致保險合同失效的現象是比較常見的,殊不知,這會給當事人造成很大的損失。雖然規定保險合同在失效的兩年內可以申請復效,但復效后仍有180天的觀察期,就是說,被保險人在合同復效后的180天內罹患條款界定的疾病或因疾病死亡,保險公司仍然是免責的。還有在辦理保險合同復效時,保險公司可以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健康證明或體檢報告,被保險人還有可能因健康問題被拒絕復效或做加費處理。
案例1:被保險人陳某罹患肺癌身故,其家人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被告知陳某的疾病診斷是發生在保險合同復效后的180天內,保險合同明確規定,該案屬于免責范圍,不能獲得理賠。
原來,陳某于2005年9月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險,年繳保險費1800元,基本保額為2萬元,繳費期為20年。2010年11月30日,在60天繳費寬限期滿后仍未繳費,造成該保險合同失效。在繳費期內,保險公司客服人員根據其留下的聯系電話和住址,都無法聯系上陳某。2011年2月13日,陳某到保險公司辦理了保單復效手續。不幸的是,陳某于3月5日被省立醫院診斷為肺癌并留院治療,因醫治無效不久后身故。保險公司查實情況后告知其家屬,陳某的疾病診斷時間是在復效后的第20天,仍處在180天的觀察期內,屬于免責范圍,所以不能獲得理賠。
案例2:賴某于2004年3月為其母親吳某投保了一份基本保額為5萬元的重大疾病保險,年繳保險費5000元。賴某由于忙于生意上的事,2009年和2010年的兩期保險費都沒有及時繳納。由于賴某住宅搬遷和電話號碼更改原因,保險營銷員和公司客服人員都無法聯系上賴某和她的母親。2011年2月,被保險人吳某病重住院,賴某才記起母親有一份保險沒有及時交費,賴某認為已經兩年沒有繳費了,合同肯定失效了,因為忙于照顧母親,也沒有過問此事。
2011年4月,吳某醫治無效死亡。處理好母親的后事,賴某便帶著保單來保險公司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令她感到意外的是,客服人員告訴賴某,其母親的保險合同還是處于有效狀態。這是因為賴某當時選擇了保費自動墊交功能,2009年和2010年的繳費寬限期滿后,保單的現金價值自動為其墊繳了兩期保險費,因此,保險公司仍然要承擔保險責任,所以作為受益人,賴某可以獲得15萬元的保險金,但應扣除應繳的兩期保險費和相應的利息。
上述兩個案例中,投保人都因為某些原因欠繳保險費,但是卻出現了兩種截然不同的結果。賴某由于當初選擇了自動墊繳保險費的功能,才使合同處于有效狀態,最終獲得了保險理賠。而陳某雖然交了多年的保險費,卻因為中斷繳納保險費,導致了合同失效。
避免保險合同失效的辦法有很多,但筆者認為,選擇保費自動墊繳功能還是比較穩妥的,如果客戶因為某些原因不能及時交費時,只要保單的現金價值足夠抵交當期保費,系統就會自動劃轉保單現金價值為客戶墊繳當期保費,使保單仍處于有效狀態。賴某當初就是選擇了自動墊繳保費的功能,所以才避免了保險合同失效而獲得15萬元的保險金。此外,續期保險費選擇銀行代繳方式,也可以有效地避免保險合同的失效。還應值得注意的是,當客戶住所搬遷或聯系電話發生變化時,一定要及時聯系保險公司辦理更改手續,這樣,保險公司的客服人員就能及時聯系到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