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一些含有保費豁免條款的保險產品受到諸多消費者熱捧,不僅是最早設置了該條款的少兒險,目前,不少養老險、終身險、兩全險、年金險也都可以附加保費豁免功能。
保費豁免的好處是不言而喻的,它是指在保險合同規定的某些特定情況下,保險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免交未到期的保費,而合同繼續維持原有效力,保險公司繼續提供相關保障,可謂真正體現了人性化的保險服務理念。如2010年,常先生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一款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為常太太。今年初,常先生不 幸遭遇車禍身亡。5月,常太太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由于保單中包含保費豁免條款,根據投保人因意外傷害身故或全殘可免交后續各期保費,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的規定,常太太在收到先生身故理賠款的同時,也獲得了48.8萬元的保費豁免,并繼續享受保單的各項保險利益。
投保人需要注意的事項,保費豁免利益在三種情況下會終止:第一種是交費期滿;第二種是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滿一定歲數;第三種是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又能重新工作,有了交納保費的收入來源。而且,投保人最好讓家人知道自己購買的保險產品中含有保費豁免條款,一旦發生意外,就能在降低風險損失的同時,讓家人能及時的繼續擁有保障。
如2009年3月,牧先生為妻子柯女士購買了一份附加保費豁免條款的兩全險,交費期為10年,2010年初,牧先生遇意外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由于投保后,他未曾告知柯女士保單附加有保費豁免條款,因此,盡管家庭經濟困難,但柯女士仍持續交納了兩年保費。直到前不久,柯女士偶然發現保單可以申請保費豁 免,于是聯系保險公司。在確認牧先生的現狀符合條件后,后者及時做出保費豁免決定。這意味著,柯女士的保單從2009年牧先生喪失行為能力后,就不需要再 交納任何費用,而保障仍然有效,直至合同終止。就此,保險公司將柯女士在牧先生出意外后所交納的兩年保費,也一并退還給了她。
當然,或許有人會問,既然這項條款這么實用,是不是一定要單獨購買具有“保費豁免”功能的保險產品呢?也不絕對,首先,有一些保險條款本身就已經具備豁免功能,不需要另外購買;不具備豁免功能的保險條款可以附加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