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3-14 來源:中國保險報 作者:劉強
新婚夫妻外出旅行
遭遇車禍雙雙遇難
張某為自己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6萬元,受益人為其女友任某。2012年10月1日,兩人舉行了結婚儀式。10月3日,張某與妻子任某利用國慶長假到泰山旅游,10月5日23時許,返回江蘇省淮安途中,行駛至鹽徐高速公路淮宿方向1851K處時,張某因疲勞駕駛與前車未保持安全行車距離,追尾撞擊童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張某與妻子任某當場死亡。后經司法鑒定,無法確定二人死亡先后順序。
保險金怎么分
雙方父母起爭議
張某與妻子任某剛結婚無子女,兩人死亡后,張某的父母以繼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險公司給付6萬元保險金,保險公司進行了理賠,向張某父母支付了保險金6萬元。后任某的父母知曉了此事,以其女兒任某為指定的保險金受益人為由要求張某父母分一半保險金。張某父母認為自己為法定的保險金繼承人,不同意分一半保險金給任某父母,雙方協商未果。任某父母無奈,遂將張某父母連同保險公司一起訴至法院,要求給付保險金3萬元。
承辦法官耐心勸導
積極協調化解矛盾
因該案糾紛雙方原系“親家”,本案承辦法官在案件審理中著重進行了調解,告知任某父母,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因此,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張某的遺產,應由其財產繼承人也就是張某父母繼承,通過法律解釋使他們降低索要保險金的數額。同時,對張某父母曉之以情,使其明白雙方原為親家,對方在事故中也失去了女兒,分一部分保險金也符合情理。最終,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由張某父母分2萬元保險金給任某父母。
案件簡析
保險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約定的保險期限屆滿時,依照保險合同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針對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意外事件中死亡的問題,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本案中,張某與任某死亡順序無法確定,應推定受益人任某先于被保險人張某死亡,保險金應作為張某的遺產由張某父母繼承,因此,保險公司向張某父母支付保險金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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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