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保財險浙江省桐鄉支公司成功處理一涉及誤工費用的交通事故訴訟案件,抓住庭審中對于桐鄉支公司的有利數據,成功拒賠誤工費1.27萬余元。
2011年11月,人保財險桐鄉支公司一承保車輛與三者方黃某駕駛的電瓶車發生碰撞,造成三者方黃某受傷。經交警認定,由該支公司承保車輛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黃某的傷勢經司法鑒定,誤工期限6個月。此后,黃某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相應損失。
本案第三者黃某在起訴本案誤工費時并未提供相應的收入證明,其計算誤工費的依據為上一年度浙江省統計局所發布的相關誤工費賠償標準。按照一般的處理流程,本案的誤工費將按照正常的標準處理。但在庭審過程中,與被保險人談起第三者黃某的工作情況時,被保險人表示,黃某系與其工作單位有相關業務往來單位的一個送貨員,因其到該企業送過幾次貨,所以相互比較熟悉。據其所知,黃某雇主單位并未停發其受傷期間的工資,也就是說,第三者黃某并未因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誤工費損失。
在收集到上述信息后,人保財險桐鄉支公司認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誤工費的相關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本案第三者黃某并未因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實際的誤工費損失,因此,保險公司并不需賠償誤工費損失。經過當事人當庭對質,最終,黃某主動放棄了誤工費訴求,該案得以圓滿結案。
(摘自中國保險報 201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