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劉女士通過代理人趙某為丈夫購買了某保險公司的終身壽險,保額為人民幣20萬元,趙某向投保人劉女士介紹了投保申請需要被保險人本人簽字。但劉女士代其丈夫在“被保險人”一欄里簽了名,這一舉動,并未受到當時在場的代理人趙某的反對。
兩年后,劉女士的丈夫因車禍意外死亡。劉女士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理由是:據新《保險法》第34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保險公司決定退還保單項下的保險費,但拒付死亡保險金。”
劉女士不解:被保險人是自己的家人,自己給家人買保險,代簽個名,有何過錯?而且代簽時,保險業務員還在場,并沒有制止。劉女士決定將保險公司及代理人趙某告上法庭。
錯在哪里——解析
新舊《保險法》都規定了:“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合同法》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無效看來沒有異議了,但在這個案例中,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人有沒有過錯呢?需不需要承擔一些責任?投保人的過錯又在哪里呢?
在新的《保險法》運行后,代理人的操作也意味著保險公司的行為,如果代理人為了達成自己的業績,為了簽單的簡便讓客戶代簽名,視同保險公司行為,負有相關的責任,保險代理人也會有連帶責任。新《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具體來說,保險公司的代理人趙某在授權范圍內的代理行為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趙某在劉女士代其丈夫簽字時并未持異議,所以保險公司應該對此合同的部分無效負一部分責任。
其次,劉女士在事件中也有過錯。一是保險代理人向其出示的公司中有明確規定,而她并未閱讀或閱讀后并未執行;二是保險合同條款中也有類似聲明;三是作為公民有義務遵守《保險法》。劉女士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也應該對合同部分無效承擔責任。
從以上可以看出,合同部分無效屬于混合過錯,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新的《保險法》在第112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代理人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不得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此外,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投保時,一定要認真閱讀投保書上的投保須知,簽署投保書等重要文件務必親自簽名(未成年的被保險人除外),切不可圖方便、省事,由他人代為簽名。
如果發生代簽名的,不管由代理人還是個人原因造成的,可以本人到保險公司柜臺辦理變更簽名,只需帶身份證復印件就可以了。
【65歲后,年年都有體檢費的大病保險,您聽說過嗎?這里告訴您:】
【65歲后,能“全額報銷”的醫療保險您有嗎?。這里告訴您:】
【“不限制藥品種類”的報銷型保險,您有嗎?這里告訴您:】
中荷附加住院費用醫療保險C款(HRC)
D款(HRD)
【“百萬護駕”30年!不花您的一分錢, 建議您了解一下:】
如果需要,請您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