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作出判決,支持人保財險龍巖市分公司對一起因駕駛員在事故發生后棄車逃離現場提出車損索賠而作出的免賠處理。
2011年7月4日凌晨,在龍巖人保財險投保的小轎車在龍巖市新羅區由龍門往市區方向行駛時發生單方事故受損。龍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大隊認定該車系因車速較快措施不當,致使車輛側翻路右,并認定:“事故發生后,駕駛員廖××棄車逃離現場。”2011年9月16日,龍巖人保財險查勘定損人員與車主曾××簽訂了《一次性定損協議書》,對該車作全損處理,損失金額6萬元,殘值作價1萬元歸被保險人,“對該車損失保險人按5萬元進行理算賠付”。被保險人曾××于2011年9月26日和10月11日提交資料申請索賠。此后,龍巖人保財險通知其“因駕駛員棄車逃離現場而拒賠”。
2013年1月21日,被保險人曾××向長汀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龍巖人保財險賠償機動車損失保險金5萬元。2013年3月19日開庭審理后,長汀縣人民法院法官做原告曾××的工作,建議其撤訴,與保險公司協商賠償事宜。2013年4月19日,長汀縣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
2013年9月9日,被保險人曾××在更換代理律師后二次起訴,訴請龍巖人保財險賠償保險金6萬元。2013年10月21日經長汀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曾××訴請。被保險人曾××不服,上訴到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4年1月24日,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并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摘自《中國保險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