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保,是解除保險合同的形式之一,是保戶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一般情況下,保戶不宜輕易退保,因為退保會帶來很多不利影響。
1、經濟上蒙受損失。
按《保險法》規定,已交滿兩年以上保險費的,退保時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滿兩年保險費的,退保時扣除手續費后,退還所交剩余保險費。退保越早,保戶得到的退保金越少,特別是在未交滿 兩年保險費的情況下,退保金更少。
2、再投保時交費標準往往會提高。
一般來 說,投保同一種險種,被保險人的年齡越大,交費標準越高。如果退保后重新投保,便會因年齡的增長而多交保險費。
3、退保后,原有保障隨之喪失。
保戶原本享有的保險權益因此失去,面對隨時可能發生的風險,保戶個人及家庭生活將重新回到不安定狀態。
4、重新投保時的保險權益可能受到某些限制。
若因退保而重新考慮投保長期性人壽保險,其保險條款中約定的疾病身故、疾病致殘或自殺的保險責任免除期將重新計算。若保戶在責任免除期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5、重新投保時可能會被拒保。
某些人壽保 險條款,以被保險人身體健康且不超過規定年齡為條件。保戶退保后再投保,可能會因身體狀況的變化或超過規定的年齡而被拒保,從而 失去獲得保險保障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