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起,對擁有兩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積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視為奢侈性住宅消費,每年按市場評估價征收1%-3%的房產稅,且沒有減除額;
家庭第三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產稅,且沒有減除額;
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產稅,且沒有減除額;
取消原《房產稅暫行條例》有關個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繳交房產稅的規定;所有商業房產,每年均按租金收入的12%繳交房產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家庭僅有的一套自住住宅,免征房產稅。
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國所有城鎮都必須將其紙質房產檔案錄入電子信息庫,并建立本地的住房信息系統;
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國所有地級以上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統都必須與住建部聯網,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投資保險,保值增值。合理避稅,資產傳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