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中國銀保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11月26日。
中國銀保監會方面稱,為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國辦函〔2017〕8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銀保監會起草了該《征求意見稿》。
該《征求意見稿》稱,該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參照本辦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執行。
《征求意見稿》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作出規定,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風險管理體系,應當將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應當依法建立完善統一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建立組織架構健全、職責邊界清晰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風險治理架構,應當設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風險管理工作等。
《征求意見稿》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新業務、應用新技術之前應當進行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
《征求意見稿》還提到,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境內分支機構應當符合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審查條件。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內法人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具備健全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控制度。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外金融機構的,應當具備健全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控制度,具有符合境外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要求的專業人才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