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2003〕120號
各保監辦,各保險公司,各保險中介公司:
為加快保險市場的發展,中國保監會決定從2003年10月1日起,進一步放寬對保險公司經營區域的限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設有分支機構的,在加強管理、控制風險、保證服務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專業保險中介公司或者設立營銷服務部的方式在該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的行政轄區內開展業務。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委托注冊地以外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開展異地業務。
二、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變更經營區域范圍的,應憑總公司書面授權書到當地保監辦變更許可證經營區域范圍。
三、在2004年12月11日前,外資和合資保險公司的經營區域只限于入世協議規定的開放城市。
四、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中介機構開展業務的,應成立保險中介業務管理的專門部門或崗位,建立和健全相關管理和內控制度,切實加強對保險中介業務的管理,督促其合法開展業務,保證業務管理水平和客戶服務質量。
五、保險公司擬通過保險代理公司開展業務的,應事先與保險代理公司簽訂保險代理合同,明確有關保險服務方面的責任和義務,設立專項保險代理業務登記賬簿,并將保險代理合同報告當地保監辦。
六、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應嚴格按照《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和《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開展業務。
七、各保監辦應加強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業務的監管,對制度不健全、管控不力,業務管理和客戶服務跟不上,甚至違法違規經營業務的,可以對保險公司經營區域、業務范圍進行限制,并追究保險公司及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保 監 會
二○○三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