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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航事件引發的話題

更新時間:2014-04-25 17:07:14點擊次數:2899次
    馬航事件后,一方面保險公司積極賠付失聯客戶,另一方面,銀行也在積極查找欠款客戶。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在具體理賠過程中,保險金賠償給誰會因情況不同而不同。而對于銀行來說,客戶的欠款則會牽扯到誰來還、怎么還的問題。而保險金能否作為身故客戶的遺產賠償,則是一個較為敏感的話題。
銀行貸款要看有無擔保
    最近,一則網絡轉帖引發不少人的關注:某銀行行長朋友給其電話說,馬航飛機上有一位銀行客戶,目前還有700多萬元貸款沒還。行長問,能否查到客戶是否買過保險、保額多少。如果沒買保險,銀行會盡快向法院申請凍結他名下的房產、存款。
馬航事件后,銀行開始關注客戶的相關欠款信息,若發生類似情況,借款人遭遇意外身故,欠款如何償還?
    山西財經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教授張宏彥表示,借款人死亡是貸款問題中比較特殊的問題,首先要弄清楚貸款的種類,因為不同種類的貸款清償是不一樣的。《貸款通則》規定的貸款種類有: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如果是保證貸款,借款人死亡,無法償還貸款本息,則由保證人(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如果是抵押、質押貸款,銀行可以處置擔保品來保全資產,處置擔保品仍不足以歸還貸款的可在借款人遺產范圍內進行追償。以房貸為例,借款人死亡后,如有住房貸款未能清償,則房屋的繼承者就負有繼續償還房貸的責任;如果沒有人繼承房產并歸還房貸,則銀行會處理房產收回貸款。
    金融分析研究機構銀率網分析師華明表示,如果是信用類貸款,需要同借款人親屬或這筆貸款的擔保人聯系,共同商討這筆貸款的償還事宜,有共同擔保的,由擔保人償還;沒有共同擔保或者親屬不愿意償還的,這筆貸款最終就會成為銀行的“壞賬”。
    上述人士補充道,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在借款人申請這筆貸款時,為這筆貸款投過保證保險,則這筆貸款就會由保險公司來償還剩余的貸款本金。一般這筆貸款的保費是由借款人繳納的。在提前還款之后,可以將剩余的保費從保險公司取回。
持卡人身故 欠款誰來還
    如果持信用卡消費的持卡人去世,那么信用卡中的欠款是否就成了“壞賬”了?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楊兆全律師向記者表示,“信用卡持有人身故,信用卡仍需要償還。但是如果持有人沒有任何財產,那么銀行貸款就會成為‘壞賬’。”
    銀率網分析師認為,信用卡的欠款是屬于持卡人個人債務的一部分,如果持卡人去世,那么必然會留有遺產。債權人,也就是銀行,有權利向法院主張使用這部分遺產來償還信用卡欠款。但需要注意的是,銀行能夠主張的只是歸屬于持卡人的那部分資產,比如持卡人已婚,持卡人名下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銀行就只能主張歸屬于持卡人的那部分房產價值。如果持卡人名下的資產不足以抵扣信用卡欠款,而持卡人的繼承人又放棄了繼承持卡人遺產,那么剩下的信用卡欠款就會成為“壞賬”。
    張宏彥表示,有的銀行在客戶申請信用卡時,會要求客戶提供1-2名保證人,并且保證人要在申請表上簽字。如果是這樣的情況,持卡人去世,保證人要承擔還款責任。如果銀行沒有要求持卡人提供任何擔保,則應該在持卡人的遺產范圍內進行追償。
保險金能否做“遺產”處理
    就馬航事件來講,若身故乘客投保人身險,身故理賠金是否能用來償還債務?如何償還?
張宏彥表示,保險賠付金與一般性的財產是不一樣的,不能簡單地作為借款人的“遺產”處理。因為《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確定。所以在有明確受益人、且受益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保險賠付金是受益人的利益,不屬于被保險人的遺產。
    但《保險法》還有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保險公司)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第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或無法確定的;第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第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由此可以得出,一般情況下,若投保人指定受益人,保險賠付金不能成為死去的借款人(被保險人)的遺產進行處理。但是如果出現上述三種特例,則保險金依然可以作為遺產處理,用于歸還貸款。
保險金怎么“給對人”
    據報道,在馬航失聯飛機乘客中,有母女兩個人均在機上,其中母親為泰康人壽河北分公司的客戶,擁有20萬元的保額。按照航空意外3倍賠付,即留下了60萬元的保險賠償金。然而這份保單的受益人并未指定,而是填寫的“法定”。那么這60萬元到底給誰呢?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被保人未指定受益人,則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也就是說,保險金的性質就變成了被保險人的“遺產”。
    經了解,這位母親有一位已經離婚多年的前夫、女兒、老母親以及一位繼父。對于此案例,泰康人壽河北分公司保費部主管王亮這樣分析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應該是女兒和老母親。但由于這位母親和女兒在同一個事故中身亡,具體是誰先身亡的,無從考究。假如推定女兒先死亡,那么女兒將喪失繼承權,60萬元直接由老母親繼承。但事實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長輩先死亡。”也就是說,這60萬元應該由女兒和老母親各繼承30萬元。但女兒同樣在事故中身亡,那她繼承的這30萬元再次變成了女兒的遺產,由她的繼承人繼承。女兒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她的父母,也就是身亡的母親和她離婚多年的前夫,經過推斷,這30萬元將被母親的前夫繼承。那么,據此推斷,如果這60萬元作為遺產繼承,如果投保人有銀行欠款,就應拿來歸還欠款。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保單受益人不指定,最終保險金給誰變數非常大。如果你購買保險有特定想要保護的人,請一定寫明受益人是誰。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指定了受益人,但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同時身故。如果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在同一個事件中身故,那么這筆保險金,應該賠給被保險人的家人,還是受益人的家人呢?
    王亮舉個例子向記者解釋:假設有對夫妻,丈夫給自己投保,受益人是妻子。如果是受益人先身故,那么這筆保險金就沒有其他的受益人了,應該賠給男方的家人,即男方父母。若沒有小孩的話,如果被保險人先身故,那么這筆保險金的受益人是妻子,妻子再身故,這筆保險金就變成妻子的遺產,應該是給妻子的父母。
    如果這對夫妻在同一起事故中身亡,具體是誰先身亡的,無從考究。那從保險角度,應該推定誰先身故呢?王亮表示,推定的人不一樣,這筆保險金給的人就不一樣。保險法中有規定,如果不能確定誰先身故,那么就推定受益人先身故,那么,這筆保險金就給男方的父母,這是從買保險的初衷考慮的,不管是誰買的這份保險,被保險人是男方,那么就要保護男方的家人。如果推定男方先身故,那么這筆錢就給了女方父母,而不是給自己的父母,就有可能違背了他當初買保險的意愿。
 
(編輯:四方華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