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例分析
某海輪載貨后,在航行途中不慎發生擱淺,事后反復開倒車,強行起浮,但船上輪機受損并且船底劃破,致使海水滲入貨艙,造成貨物部分損失。該船行駛至鄰近的一個港口船塢修理,暫時卸下大部分貨物,前后花費了10天時間,增加支出各項費用,包括員工工資。
當船修復后裝上原貨啟航后不久,A艙起火,船長下令對該艙灌水滅火。A艙原載文具用品、茶葉等,滅火后發現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毀,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葉被水浸濕。
要點評析(1)屬于單獨海損的有:擱淺造成的損失;A艙被焚毀的一部分文具用品。因為該損失是由于風險本身所導致的。
屬于共同海損的有:強行起浮造成的輪機受損以及船底劃破而產生的修理費以及船員工資等費用屬于;A艙被水浸濕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葉。因為該損失是由于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對抗風險的人為措施所導致的。
(2)投保CIC(1981.1.1條款)的平安險,保險公司就負責賠償,因為平安險承保共同海損;對于本案中的單獨海損,是由于擱淺和失火意外事故導致的,意外事過導致的部分損失屬于平安險承保范圍。
02案例分析
外貿公司進口散裝化肥一批,曾向保險公司投保海運一切險。貨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務公司倉庫。在卸貨過程中,外貿公司與裝卸公司簽訂了一份灌裝協議,并立即開始灌裝。
某日,由裝卸公司根據協議將已灌裝成包的半數貨物堆放在港區內鐵路邊堆場,等待鐵路轉運至他地以交付不同買主。另一半留在倉庫尚待灌裝的散貨,因受臺風襲擊,遭受嚴重濕損。外貿企業遂就遭受濕損部分向保險公司索賠,被保險公司拒絕。
要點評析保險公司不需賠償,因為根據保險責任條款,保險責任在貨物到達目的地進入指定倉庫時終止,而本案中的貨損發生在倉庫內,所以不屬于保險公司責任范圍。
03案例分析
我國G公司以CIF價格條件引進一套英國產檢測儀器,因合同金額不大,合同采用簡式標準格式,保險條款一項只簡單規定“保險由賣方負責”。一起到貨后,G公司發現其中一個部件變形影響其正常使用。G公司向外商反映要求索賠,外商答復儀器出廠經嚴格檢驗,有質量合格證書,非他們責任。后經商檢局檢驗認為是運輸途中部件受到振動、擠壓造成的。
G公司于是向保險代理索賠,保險公司認為此情況屬“碰損、破碎險”承保范圍,但G公司提供的保單上只保了“協會貨物條款”(C),沒保“碰損、破碎險”,所以無法賠付。G公司無奈只好重新購買此部件。即浪費了金錢,又耽誤了時間。
要點評析造成G公司損失的原因是投保險別不妥當。
訂立保險條款時應考慮的因素有:
(1)根據貨物的性質、特點選擇相應的險別。例如對價值不高的貨物可投保平安險,如果此貨屬易碎物品,可再加保破碎險。
?。?)根據運途中可能遭受的風險和損失而定。
?。?)根據船舶所走的航線和停靠的港口不同而定。
?。?)根據國際形勢的變化而定。對于政局不穩定,有發生戰爭可能的,就要考慮加保戰爭險。
?。?)根據以往的經驗而定。商人以自己的從商經驗和根據保險公司每年總結的貨損資料可以確定應選擇何種險別投保。
總之,選擇投保險別的原則是:既要使貨物的運輸風險有保障,又要使保險費用的支出減少。
04案例分析
某外貿公司按CIF術語出口一批貨物,裝運前已向保險公司按發票總值 110%投保平安險, 6月初貨物裝受順利開航。
載貨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風雨,致使一部分貨物受到水漬,損失價值2100美元。數日后,該輪又突然觸礁,致使該批貨物又遭到部分損失,價值為8000美元。保險公司對該批貨物的損失是否賠償?
要點評析應該賠償。因為在海上遇到暴風雨,致使一部分貨物受到水漬,損失價值2100美元,屬于自然災害引起的部分損失;該輪觸礁,致使8000美元貨物損失屬于意外事故引起的部分損失。
本案投保的平安險承保范圍中包括:運輸工具如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四種意外事故,在此前后,由于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因此保險公司對該批貨物的損失應該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