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敦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通告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司法的權威,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合法權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堅決打贏“基本解決執行難”決勝仗的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特通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裁定,體現了國家的意志,具有國家法律的權威,被執行人應當自覺履行,必須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具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協助人民法院執行。
二、在全省各級法院立案執行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必須于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盡快主動到執行法院如實申報財產,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三、被執行人未在執行法院指定的期限內主動履行義務,法院將采取限制高消費、限制不動產交易、限制從事特定行業或者項目、限制出入境等聯合懲戒措施,對其失信行為,將按照法律規定將其發布為失信被執行人。
四、被執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根據其違法情節的輕重,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罰款、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以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等嚴重違法行為,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堅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全省法院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依法予以嚴厲打擊。我們嚴正敦促:被執行人要盡快到執行法院如實申報財產,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不要心存僥幸,逃避執行。歡迎執行案件申請人和廣大人民群眾向執行法院舉報、提供執行案件財產線索和被執行人下落。對于舉報人的信息,將嚴格保密。
特此通告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8年5月7日
附: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八個典型案例
案例一:畢某波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被判刑案
申請執行人劉某與被執行人畢某波返還財產糾紛一案,2016年9月27日,萊蕪市萊城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畢某波返還劉某捷達出租車一輛,并賠償經濟損失62400元。因畢某波拒不返還車輛,劉某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法院依法向畢某波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畢某波拒絕還車,其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法院將有關證據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8年4月10日,萊城區人民法院對畢某波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依法作出判決,認為畢某波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指定交付的財物,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案外人李某、張某妨礙執行公務被拘留罰款案
申請執行人楊某某與被執行人山東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鄭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執行中,寧陽縣人民法院執行干警前往山東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調查其財產狀況,該公司綜合部經理李某、財務負責人張某,態度蠻橫,辱罵執行干警,阻撓執行干警調查,并試圖與公司職工圍攻執行干警。寧陽縣人民法院接到消息后派警增援,但李某、張某仍不顧干警勸誡,拒不配合,并抓傷執行干警。為嚴厲打擊妨礙執行公務行為,維護司法權威,寧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二人分別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罰款5萬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三:馬某亮非法處置法院查封財產被刑事拘留案
鄒平京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請執行鄒平同創汽貿有限公司,馬某亮(鄒平同創汽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某國、劉某(此二人系鄒平同創汽貿有限公司股東)等借貸糾紛一案,本息共計600余萬元。執行中,法院查封了鄒平同創汽貿有限公司所有的比亞迪汽車132輛。因鄒平同創汽貿有限公司二股東馬某國、劉某出資不到位,法院依法追加其二人為被執行人,并凍結二人在其新成立公司的股權。
執行過程中,馬某亮將查封的132輛比亞迪汽車中的60%車輛銷售轉移,其余車輛抵押他人。馬某國、劉某二人則以低于市場價近一半的價格將其新成立公司的資產擅自處置。2017年9月,濱州中院將涉嫌非法處置法院查封財產的馬某亮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后,于2018年4月將潛逃至黑龍江省的馬某亮抓獲,并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四:失信被執行人李某無法乘坐高鐵案
2012年6月,李某駕駛汽車,與騎自行車的趙某在交叉路口處發生碰撞,導致趙某嚴重受傷。車禍發生后,經交警現場勘查,認定李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某受傷后,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診斷為雙肺挫傷、多發肋骨骨折、左鎖骨及左肩峰骨折,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后,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除去由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金額外,李某應賠償原告趙某醫療費、住院費等共計6975元。調解書生效后,李某逾期拒絕還款,趙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中,承辦法官依法向李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但李某拒絕履行法律義務。法院依法對其銀行賬戶進行凍結并扣劃款項1000元,同時將李某發布為失信被執行人。今年4月,本打算乘高鐵去外地辦事的被執行人李某,在高鐵站被“拒載”,在見識到了失信懲戒的威力后,李某主動來到法院向承辦法官表達了履行法律義務的意愿,將賠償款、遲延履行金、執行費、訴訟費等共計8800元匯至法院賬戶。
案例五:宋某某虛假申報財產被依法拘留案
李某某原系宋某某經營的家具廠的職工,2016年5月,李某某在組裝產品時被電鋸割傷。起訴到法院后,法院判決宋某某賠償李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共15余萬元,但其一直未予履行。執行中,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向宋某某送達了相關手續,責令其申報財產。宋某某表示自己沒有任何財產,在交給法院的財產申報表中所有收入、銀行存款、現金、車輛、不動產、財產性權利等均填寫為“無”。
通過法院詳細調查,宋某某名下銀行賬戶中有存款700余元;其微信紅包余額近4000元,并有多次轉賬記錄;手機短信記錄中有汽車4S店給其發的保養價值十余萬元車輛的信息、有物業公司給其發的提示房產停水的信息。這些事實足以證明宋某某并非沒有任何財產。宋某某因未按照報告財產令的規定如實申報財產,被依法拘留15日。最終其迫于壓力,向申請人支付10萬元,對剩余部分已經與申請執行人達成還款協議。
案例六:黃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被判刑案
黃某某與季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二審判決黃某某賠償季某某經濟損失10198.22元(含黃某某已經支付的1000元)及鑒定費320元。因黃某某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依法立案執行,2013年9月6日向黃某某送達傳票,要求其到庭履行義務,其未履行。2015年2月13日,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了黃某某的生豬25頭,允許其繼續飼養,要求其出賣后將所得價款交至該院。后黃某某將生豬分批出賣,得款一萬多元,未交至法院或賠償申請執行人。因黃某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依法將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黃某某的女兒黃某英代其向季某某賠償12000元,取得諒解。2016年6月20日,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黃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8月15日,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案例七:張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被判刑案
2012年7月4日,張某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張某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外賠償被害人醫藥費等損失237672.33元。判決生效后,張某未主動履行,將收入款項轉移至他人名下,2016年11月份購買價值20余萬元的比亞迪越野車一輛,登記在其親戚名下,通過轉移、隱瞞財產方式拒絕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樂陵縣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作出對張某罰款50000元的決定,并移送追究其拒執犯罪責任。樂陵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有能力執行而采用轉移、隱瞞財產方式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其拒不執行支付醫療費用,屬酌情從重處罰情節。鑒于其在偵查過程中已向被害人履行了賠償義務,并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案例八:崔某拒不支付撫育費被拘留案
崔某和宋某于1999年結婚,并于兩年后生下一女,之后因為家庭瑣事,夫妻矛盾不斷升級,導致感情破裂,最終鬧上法庭。2011年12月,在法院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離婚,約定女兒隨母親宋某生活,崔某則每月給付撫育費1000元,直至女兒年滿18周歲為止。調解生效之后,崔某并未按照協議支付撫育費。執行中,執行法官對崔某的財產狀況進行了調查,并敦促他到院履行義務,然而崔某卻遲遲不露面。4月21日,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執行干警來到了崔某父母的住處,找到了長期逃避執行的崔某,并將其拘傳回法院,但崔某仍然明確表示拒不支付撫育費。執行法院決定對崔某采取拘留措施。崔某的父親到法院后,了解事態的嚴重性,當天便將所有應付的錢款交到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