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租賃乙公司所有的廠房放置自有機器設備。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間甲公司應合理使用并愛護廠房,因甲公司改造、裝修或其他原因造成廠房損壞的,甲公司負責維修或賠償。甲公司將廠房、機器設備、原材料三項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綜合險,保險單載明甲公司為被保險人。保險期限內的2016年1月4日,當地普降暴雪造成廠房坍塌、部分機器設備和原材料受損。甲公司就三項損失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認為:暴雪屬于承保風險,愿意對受損機器設備和原材料進行賠償,但不應對受損廠房進行賠償。理由是暴雪屬于“不可抗力”,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币幎?,暴雪造成廠房損失應由乙公司承擔,甲公司不承擔維修或者賠償責任。所以在事故發生時,甲公司對廠房沒有保險利益存在。
問題:
1.暴雪發生時,甲公司具有保險利益嗎?
2.保險公司的抗辯對嗎?
01
保險利益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通常體現為:(1)財產所有人或經營管理人對所占有財產的經濟利益;(2)對某項財產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所具有的利益,如抵押權人、保管人、承運人等;(3)基于現有利益而產生的期待利益,如房屋的租金收入、企業的預期利潤;(4)基于現有利益而期待某項責任不發生的利益。
是否具有保險利益,視被保險人是否因保險標的的繼續存在而得益,或者因其毀損而受損害。
02
租賃關系項下,承租人利益分析
(一)租賃物毀、損滅失可引起承租人直接或者間接損失
1.如果承租人對于租賃物進行改造、裝修、裝飾等,租賃物毀損、滅失將引起承租人投入的改造、裝修、裝飾成本等直接損失。
2.如果承租人使用租賃物進行生產經營,則租賃物毀損、滅失導致停產將引起承租人營業收入減少或者利潤損失等間接損失。
3.因為租賃物毀損、滅失,承租人另尋同類型租賃物的人力成本支出、轉移財產的運輸費用等直接損失亦是客觀存在。
(二)租賃物毀損、滅失可導致承租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承租人對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1)第二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2)第二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第二百二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4)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2.承租人依據租賃合同約定承擔法律責任
如有廠房租賃合同約定,承租人在使用廠房從事生產期間,不慎發生火災、爆炸造成廠房損壞的,依法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3.承租人對其他第三人也可能依法承擔責任
比如:承租人租賃使用的廠房坍塌壓傷來廠房實地考察的合作方團隊成員。
03
承租人的保險利益分析
如前述, 租賃關系項下,租賃物毀損滅失,可能引起承租人直接或者間接損失,亦可能導致承租人對外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如果租賃物沒有毀損滅失,則承租人對于租賃物投入的改造、裝修、裝飾成本等依然具有價值以及使用價值,承租人可繼續使用租賃物而取得營業收入或者利潤,承租人不用因另尋廠房而支出人力成本及財產轉移費用,承租人亦無須對外承擔賠償責任。
在此基礎上,筆者再從保險利益角度做具體分析。
(一)租賃關系項下,承租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利益
1.在對于租賃物進行改造、裝修、裝飾的情況下,對投入的改造、裝修、裝飾成本,承租人作為財產所有人具有保險利益。
2.承租人使用租賃物進行生產經營產生的營業收入或者利潤,屬于期待利益,承租人對此有保險利益。
3.因為租賃物毀損、滅失,承租人另尋同類型租賃物的人力成本支出、轉移財產的運輸費用等直接損失,承租人具有保險利益。
對于該三項,承租人可以投保財產損失保險。
(二)租賃關系項下,承租人的責任保險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因法律規定或者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如需對出租人、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那么該賠償責任可成為且應成為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即承租人作為投保人將租賃期間因租賃物的毀損、滅失,自己可能產生的對出租人(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通過投保責任保險轉嫁給保險公司。
(三)對于承租人而言,因擁有財產損失保險標的而受益,但是卻因為擁有責任保險標的而受損。
04
事故發生時甲公司保險利益分析
(一)有財產損失保險利益
本案中,暴雪致使廠房毀損,不僅是所有人遭受相應經濟損失,作為該廠房的實際占有使用者甲公司(即案涉保險合同的之被保險人),同樣會因此遭受相應經濟損失,比如:改造﹢維護(如果有的話)費用成本損失、營業收入減少或者利潤損失、另尋廠房的人力成本等。所以甲公司有財產損失保險利益。
(二)有責任保險利益
簽訂租賃合同時,雖然承租人對于出租人或者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并實際沒有發生,是否發生以及何時發生亦是未知的,但該賠償責任發生的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不因某次個案中未發生就否定該責任保險合同基礎。
本案中,甲公司租賃乙公司廠房,租賃期間廠房毀損、滅失的風險是客觀存在的,由此引起的甲公司對出租人、第三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亦是客觀存在的。故承租人的責任保險利益有。
綜上,案涉保險事故發生時,甲公司具有保險利益。
05
保險公司拒賠理由偏差
(一)保險公司以“事故發生時甲公司對廠房沒有保險利益”的拒賠理由既缺乏法律支持也不符合相關法理。
(二)承租人對出租人依法應負賠償義務,說明承租人有損失,承租人對出租人依法不負賠償責任,說明承租人無損失。這是適用損失補償原則的體現,而不是適用保險利益原則的體現。
本案中暴雪造成廠房損失,甲公司對乙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在相應保險合同項下,亦是根據損失補償原則,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因為甲公司對于廠房不具有保險利益所以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保險公司應根據“案涉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承保財產損失項目或范圍(比如是否包括間接損失/營業利潤損失等)條款”﹢“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審核被保險人甲公司索賠清單中與受損廠房有關損失項目內容,并確認是否屬于賠償范圍。
啟示
雖然本案中,暴雪只對廠房、設備、原材料造成了損害,未造成第三人損失,但被保險人作為承租人,即租賃不動產的實際占有使用人,仍然面臨對可能的受害第三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的責任風險。另外,本案的事故原因是暴雪,可以免除甲公司對乙公司的賠償責任,但若是甲公司使用廠房從事生產期間不慎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造成廠房損壞的,作為被保險人的甲公司對乙公司的賠償責任就是顯而易見的。從這兩點來說,僅投保財產損失保險,并不足以覆蓋承租人所面臨的各類風險,承租人應當在為其租賃不動產(即廠房)投保財產損失保險的同時,投保責任保險。換言之,對于承租人而言,為其租賃財產投保時,應當是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而非財產損失保險與責任保險二選一。
來源:中國保險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