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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對寺廟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更新時間:2018-08-06 11:36:59點擊次數:2885次

裁判要旨:


寺廟存放于佛教協會銀行賬戶的錢款,屬于寺廟的財產,寺廟債權人可以強制執行該款項。


案情介紹


一、2015年6月24日,關于吳學建與建甌市光孝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建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甌執行字第885-5號執行裁定書,扣劃被執行人建甌市光孝寺存放在案外人建甌市佛教協會賬戶的存款140000元。


二、案外人建甌市佛教協會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主要有二:首先,法院所凍結扣劃的140000元屬公共財產,被執行人建甌市光孝寺僅有使用權,所有權屬依法管理該公共財產的機關或團體;其次,法院所扣劃的140000元系信眾對被執行人光孝寺的捐款,用于被執行人光孝寺僧侶的日常生活必須開支的費用,若對該款項予以執行,則致使被執行人光孝寺的倒閉,僧侶無生活來源,寺廟無維修資金。


三、申請執行人辯稱,寺廟、宮觀財產性質均屬于公共財產針對的是寺廟、道觀的房屋產權歸屬問題,而非寺廟宮觀的債務清償問題,本案扣劃款項系被執行人的財產。


四、2015年10月21日,建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甌執異字第6號執行裁定,駁回案外人建甌市佛教協會的異議申請。


裁判要點及思路


執行法院扣劃的執行款項系被執行人建甌市光孝寺存放于案外人建甌市佛教協會銀行賬戶的收入,屬于被執行人建甌市光孝寺的財產。案外人建甌市佛教協會并不具備就本案執行標的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資格。


實務要點總結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現結合法院裁判觀點,針對強制執行寺廟等宗教場所(以佛教為例)財產的相關問題,總結實務要點如下,供實務參考。


一、寺廟存放于當地佛教協會銀行賬戶的錢款,依然為寺廟的財產。該錢款雖來源于信眾(香客)捐贈,但在信眾無明確表示的情形下,供佛不供僧,推定捐給寺廟而非僧眾。寺廟作為非盈利法人,具有責任財產,可以用于對外債權債務往來,及獨立承擔債務。

    

二、民宗局(民族宗教事務局)只履行管理職能,并非寺廟籌備處開辦單位或無償接受了籌備處的財產,故寺廟籌備處對外負債的,執行法院不得追加民宗局為被執行人。

    

三、宗教寺廟的土地、房產、廟宇等,屬于宗教財產,不適于強制執行。


四、香客捐給寺廟的車輛,寺廟應及時去過戶登記,否則不能排除該香客債權人對該車輛的強制執行。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總則》

第八十七條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修訂)

第二十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符合法人條件的,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并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關于本案爭議事項的“本院認為”部分的詳細論述與分析:


本院認為,本院所扣劃的執行款項系被執行人建甌市光孝寺存放于案外人建甌市佛教協會銀行賬戶的收入屬于被執行人建甌市光孝寺的財產。案外人建甌市佛教協會并不具備就本案執行標的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資格。


案件來源


《申請人吳學建與被執行人建甌市光孝寺民間借貸案執行裁定書》【建甌市人民法院(2015)甌執異字第6號】


延伸閱讀


本案爭議,關于強制執行寺廟等宗教場所(以佛教為例)財產的相關問題,我們檢索到以下案例,以供讀者參考。


裁判規則一:民宗局只履行管理職能,并非寺廟籌備處開辦單位或無償接受了籌備處的財產,故寺廟籌備處對外負債的,執行法院不得追加民宗局為被執行人。


案例一:《天津市重陽實業總公司、黃驊市石佛寺籌備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冀執復286號】,本院認為,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意味著未經審理程序直接確定生效法律文書列明的被執行人以外的主體承擔實體責任,必須遵循法定主義原則,不能超出法定情形隨意進行追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事執行中追加當事人的法定情形進行了較為全面具體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本案中黃驊民宗局只是正常履行行政管理職能,迎曜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現有證據和本院查明的事實,尚不能證明黃驊民宗局系籌備處開辦單位或無償接受了籌備處的財產,不能證明黃驊民宗局具有依法可被追加為被執行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 

    

綜上,滄州中院(2017)冀09執異36號執行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迎曜公司復議主張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二:宗教寺廟的土地、房產、廟宇等,屬于宗教財產,不適于強制執行。


案例二:《安徽利達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與安徽天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鄭志兵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執行裁定書》【金寨縣人民法院(2013)金執字第00068-4號】,本院認為,被執行人安徽天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房地產權證號272/13031號房屋坐落在天堂寨鎮白馬寺,該土地使用權人為天堂寨白馬寺,涉及宗教寺廟不適宜執行,且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裁定如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案例三:《河北森嵐古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牟定縣化佛山華圣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牟定縣人民法院(2017)云2323執415號】,本院認為,本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牟定縣化佛山華圣寺房產、廟宇設施屬宗教財產,無房產登記權利證書,權屬不明,無法通過司法查封、拍賣處置。


案例四:《武漢中京國際船舶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古潭禪寺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武漢市黃陂區人民法院(2016)鄂0116執2725號】,本院認為,被執行人所有的土地本院已查封,因該土地為宗教用地,依法不具備處置條件,申請執行人在本院發出查證結果通知書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裁判規則三:香客捐給寺廟的車輛,未經變更登記,寺廟不能排除該香客債權人對該車輛的強制執行。


案例五:《趙志龍、謝德成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平邑縣人民法院(2016)魯1326執異55號】,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對案外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二)已登記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動產,按照相關管理部門的登記判斷;未登記的特定動產和其他動產,按照實際占有情況判斷;……。本院查封的車牌號為魯Q××號車輛登記在被執行人王光全(注:2013年其將車捐給寶圣寺但未過戶登記)名下,不能認定案外人平邑縣寶圣寺為該車輛的權利人,對案外人的異議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編輯:四方華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