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是某外賣公司送餐員,臺風過后,梁某在去往客戶家送外賣途中,騎車不慎撞到路邊被臺風刮倒的大樹上,造成身體多處摔傷。事后,梁某申請工傷認定,被認定為工傷。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析
公司認為,臺風來襲,公司不鼓勵員工外出送外賣。梁某在臺風過后未經公司允許外出送外賣,屬于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不應認定為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公司雖不鼓勵送外賣,但臺風期間未關閉外賣平臺,梁某送外賣受傷屬于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傷,應該認定為工傷。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該認定為工傷。
綜上,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維持了工傷認定決定,梁某依法被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