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某系某公司員工,于2017年5月發生工傷,被鑒定為傷殘10級。2018年1月張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分別在2018年1月25日、28日通過銀行轉賬向張某支付了2筆款項。一筆寫明為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另外一筆款項則是在發放工資的同時,重復發放了一份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未寫明款項內容。公司多次與張某溝通,要求其返還重復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張某不予理睬。為此,公司向仲裁委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張某則辯稱,第二筆款項未寫明支付內容,自己沒有義務承擔因公司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
最終,仲裁委裁決張某返還公司重復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分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7級至10級傷殘,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案中,用人單位根據相關規定在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時支付張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履行了法定義務。對于用人單位因工作失誤重復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因此,雖不是由于張某的原因造成公司重復支付待遇,張某也應當返還重復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建議
實踐中,用人單位對于因工傷所發生的款項支出應當專款專項,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款項,并在支付內容欄清晰注明具體支付項目。
同時,在公司內部實行工傷費用的審核流程,盡量避免不必要的工作失誤,也避免在裁決后強制執行時可能花費大量精力和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