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著寶馬戴著名表卻“沒錢”還債執行法官找到她她胸有成竹、不急不慌現在坐在拘留所又為何痛苦流涕?究竟發生了什么?
該女子王某,近些年因債務糾紛被多名債權人起訴至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人民法院,欠款累計達300萬元。
判決生效后,她不僅分文未履行,還拒絕向法院報告財產。
2019年5月,申請人馬某向案件經辦法官提供了一條重要線索,說王某在某公司上班,可能有工資可以執行。
法官根據線索找到王某所在的模具公司。她在此擔任外貿經理一職。得知法官來找時,王某氣定神閑:“我把公司的事情交代下就走”。
此時,法官發覺王某將一輛寶馬車的鑰匙交給了公司員工……
“這是公司的車,作為業務經理,為工作方便,公司給配的。“對此,王某如此辯解著。
公司配車給配寶馬?這福利也太好了吧?
法官敏感地感覺這里面可能有蹊蹺,遂讓王某帶他去看下這輛所謂“公司的配車”。這輛寶馬5系轎車,車內裝飾十分女性化,基本可判斷屬于女司機長期使用,法官果斷拍下車輛照片,留作證據并將王某帶回去。這輛寶馬車的出資人是王某的一個直系親屬,車輛行駛證登記在模具公司名下。該出資人職業是一個清潔工,家在農村,家境一般,根本沒有出資買寶馬車、養寶馬車的能力。
進一步調查發現,該車自從2017年買來后一直由王某使用,購車憑證上都是王某的簽名。
原來,王某于2016年獲得了一筆60多萬元拆遷補償款,個人消費比較高調,平時收入大多用于購買高檔衣服和居家消費,一副富家女的做派。
法官這下才明白了,為什么當時剛找到王某時,她這么淡定。像很多“老賴”一樣,她以為車子沒有登記在自己名下,出資人也不是自己,法院就無法強制執行。
在一系列證據面前,王某徹底崩潰,在拘留所痛哭流涕,后悔自己法制意識的淡薄,對法院強制執行的無知。
日前,黃巖法院以王某隱匿財產、高消費等行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而王某也在公安偵查期間督促家人積極履行了近50萬元債務,并且把車送到了法院扣押場所等待處置。
普法筆記
本案被執行人王某在有財產可用于履行債務的情況下,不僅不向法院報告財產,還通過將車輛登記到他人名下的方式隱匿財產、規避執行、享受高消費生活,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損害司法權威,因此受到法律懲處。
本案執行中,執行法官扣押的是車管所注冊登記在非被執行人名下的車輛,關于車管所的“注冊登記”和所有權登記之間的關系是大家比較關注的一個話題。
今天我們就來仔細說一下: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以登記為物權取得要件,動產以交付為取得要件。而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物權法》特別規定“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問題是,目前我國尚沒有設立機動車產權證,只有車管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車輛進行注冊登記。因此,一些人誤以為“注冊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只要駕駛“注冊登記”在別人名下的車輛就能瞞天過海。事實上“注冊登記”憑證不能等同于產權憑證。
如果被執行人長期固定駕駛某一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車輛,實際上就是控制、占有該動產(車輛),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扣押再進一步作權屬判斷。如果查明實屬被執行人所有,則予以處分并且涉嫌構成拒執犯罪,近年來僅黃巖法院就發現了4例,其中2個被執行人已被追究了刑事責任,2名正在移送起訴。
當然換個角度看,真的只是一時借用,卻被法院扣押了,真正的所有權人還是有充分的救濟渠道的。法院也不會簡單化地處理此類車輛,一般會詢問“注冊登記”人,進一步查閱購買、使用、保險等相關憑證,如果確實借用或租賃,也會解除扣押;如果“注冊登記”人不服的,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提起異議之訴,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條釋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 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文章來源:保全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