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不論事故責任大小,應先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付。而超標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是否應先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付?下面由法律快車的小編給大家普及法律知識。
案情
今年3月7日,王某在騎自行車回家的途中,與李某駕駛的電動車(車屬李某本人)發生碰撞,造成王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主要責任,王某負次要責任。經交管部門鑒定,李某在事故中所駕駛的電動車為輕便摩托車,即屬機動車。
事故發生后,王某先后在縣人民醫院、區專科醫院住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13000余元。因協商賠償事宜未果,王某一紙訴狀至法院,要求李某賠償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并且,因李某在事故中所駕駛的電動車經鑒定歸屬機動車范疇,就算未投交強險,李某也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超出的部分,再由王某、李某按責任比例分擔。
法院審理
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承辦法官受理案件后,依法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李某在事故中所駕駛的二輪電動車被認定為機動車,那么李某是否應先行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承辦法官認為
第一、交警部門對李某在事故中所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納入機動車管理范疇進行處理,僅是在行政領域依據行政規章對發生交通事故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所作出的認定,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違章和違法事宜并施行行政處理罰時憑借的依據;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作有明確界定,李某所駕駛的二輪電動車雖屬機動車,但根據我國現行機動車登記制度,該車并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交強險投保條件,保險公司不能為此類車輛辦理交強險手續;
第三、李某作為該電動車的所有人無法投保交強險并非李某主觀意愿所致,所以不能按交強險的有關規定處理。
因此,王某主張李某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而是應按非機動車范疇處理,根據事故責任大小來確定李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通過分析案情,釋法明理,最后,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直接按主次責任比例達成了調解協議。
該案件的成功調解,從而體現了行政管理職能與民事司法裁判的關聯性及區別性,也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給予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