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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解讀萬解讀,不如法律法規來解讀!

更新時間:2018-05-11 14:06:26點擊次數:1635次

銀保監會發布《關于組織開展人身保險產品專項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梳理核查各人身險公司在售存量產品,集中清理整頓歷史遺留問題產品。


通過自查整改、監管核查和監管處理三階段開展人身保險產品專項核。其中,自查整改階段要求是公司所有在售存量產品的合法合規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有效整改。自查附帶了負面清單,共五大項五十二條。


現在,我們來看看第一項十三條,目前有什么法律法規,以理解這次產品變化。從現行法律法規洞悉未來產品條款在這次清理的變化!



人身保險開發設計負面清單之產品條款設計

 

現行法律法規


1(一)條款文字冗長,重點不突出,不通俗、不易懂,不便于消費者閱讀理解。

司法解釋二

 

第十七條 保險人在其提供的保險合同格式條款中對非保險術語所作的解釋符合專業意義,或者雖不符合專業意義,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應予認可。


 

2(二)條款中對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義務的條文不統一、不集中,一些約定缺乏法律依據、缺乏合理性。

保險法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 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 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 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 款不產生效力。

 

司法解釋二

 

第九條 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保險人因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法定或者約定義務,享有解除合同權利的條款,不屬于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第十條 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

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

 

第十二條 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第十三條 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



3(三)條款中對于保險人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應盡義務表述不嚴謹,存在誤導銷售隱患。

保險法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4(四)保險條款中保險金額約定不規范,與《保險法》規定的保險金額概念不一致。

保險法


第十八條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5(五)保險條款中保險金訴訟時效約定,與《保險法》規定不一致。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保險法

 

保險法第二十六條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6(六)保險條款中關于保險單現金價值退還的約定,與《保險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不一致。

司法解釋三

 

第十六條 保險合同解除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為不同主體,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保險人依照保險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的,其他權利人按照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繼承人的順序確定。


 

7(七)產品保險條款中約定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范圍,與《民事訴訟法》關于地域管轄的規定不符。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8(八)保險條款中約定的“社會醫療保險”范圍,與《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不一致。

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9(九)條款中的重要釋義不符合消費者通常理解。例如:“癌癥”釋義中未包括原位癌責任。

司法解釋二

 

第十七條 保險人在其提供的保險合同格式條款中對非保險術語所作的解釋符合專業意義,或者雖不符合專業意義,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應予認可。

 

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

 

3 重大疾病保險條款的相關規定

重大疾病保險條款中的疾病名稱、疾病定義、除外責任和術語釋義應當符合本規范的具體規定。

 

3.1 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名稱及疾病定義

被保險人發生符合以下疾病定義所述條件的疾病,應當由專科醫生明確診斷。

3.1.1 惡性腫瘤

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它部位的疾病。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于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的惡性腫瘤范疇。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圍內: 

(1)原位癌;

(2)相當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3)相當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膚癌(不包括惡性黑色素瘤及已發生轉移的皮膚癌);

(5)TNM分期為T1N0M0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間所患惡性腫瘤。

注:如果為女性重大疾病保險,則不包括此項。



10(十)人壽保險產品的身故保險金申請材料在要求消費者提供死亡證明和戶籍注銷證明基礎上,還要求提供火化證明、喪葬證明等不合理材料。

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11(十一)定期壽險、終身壽險產品,在被保險人身故后,不全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要按條款約定標準分期給付生存金給保單受益人,變相增加身故保險金給付條件。



12(十二)個別公司利用“保險+信托”等其他非保險金融產品為賣點進行宣傳,將保險產品與信托、銀行理財、基金等其他金融產品混為一談,混淆保險產品概念。

保險法

 

第八條 保險業和銀行業、證券業、信托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信托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3(十三)產品猶豫期設定不明確,沒有在條款中明示產品猶豫期天數,或猶豫期設定不符合監管要求。 

關于規范人身保險業務經營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1〕36號

 

四、關于猶豫期

 

(一)“猶豫期”是從投保人收到保險單并書面簽收日起10日內的一段時期。

(二)投保單或保險條款中應載明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保險公司銷售人員展業時以及保險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險人發送保單時,應對猶豫期內的權利進行說明。

(三)在猶豫期內,投保人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除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以外,應退還全部保費,并不得對此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保險公司對投資連結保險投保人在猶豫期內解除保險合同的費用扣除應當符合《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2015年保險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

 

第四十八條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合同,應當約定猶豫期。投保人在猶豫期內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及時退還全部保險費。

猶豫期自投保人簽收保險單之日起算,不得少于二十日。

(編輯:四方華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