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瀏覽新聞時,被一則“老太牙疼去醫院掛水意外身亡”的消息吸引了注意,報道稱揚州一位71歲的老太因為牙疼去醫院掛水,沒想到在輸液過程中意外身亡。老太的家屬抱著遺像拉著橫幅口口聲聲要向醫院討公道,還在醫院大門兩邊擺放花圈、燒紙。
老太的事故是不幸的,家屬的傷痛可以理解,但是否屬于醫院的過失,還是需要進行司法鑒定后才能得出結論,家屬也不應如此沖動。在保險理賠中,也常常發生這樣的糾紛,尤其是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的界定較為嚴格,事故究竟由意外還是疾病導致需要仔細區分開來,不符合條件的就會被拒賠。
一般來說,意外險理賠的判定要遵守近因原則,找到直接主要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意外傷害保險中關于區分疾病與意外的爭議,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1事故引起的疾病
如果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引發疾病受到傷害,就需要分析到底是意外還是疾病是造成傷害的近因。一般來說如果意外事故同時引起疾病,并造成傷害,則近因是意外,但如果是在事故發生后經過一段時間才引起的疾病,則近因是疾病。
2疾病引起的事故
疾病因素是完全可能引發意外事故的,但疾病導致的事故并不包含在意外傷害保險所承認的“意外”之中,所以意外傷害保險對此情況是不予理賠的。
3事故發生時已經患病
意外事故發生時,如果被保險人已處于患病狀態,就需要分析疾病對意外事故的影響程度,如果疾病的影響程度較輕,并沒有實質性地促成事故的發生,那么就不能認定疾病是事故發生的近因。
意外傷害保險中最具爭議的就是猝死,猝死又分為心源性猝死和非心源性猝死,一般來說猝死在原則上屬于疾病導致,但如果因為跌倒或碰撞造成的死亡即使被認定為猝死,也可被判為意外造成的。
法院在判斷猝死是否屬于意外時,應科學的分配舉證責任。原則上,對于猝死應初步認定屬于疾病,主張屬于意外的應承擔舉證責任。但如果被保險人生前患有心腦血管疾病或是其它疾病,且死亡時無外傷或其他痕跡,通常都會被認定為疾病導致猝死。
還有一種較為少見的情況,就是在意外事故發生時,疾病和意外共同造成了事故的發生。這種情況下意外和疾病均屬于近因,此時保險公司仍應賠償,在意外與疾病共同導致的事故中,可以通過司法鑒定來確定意外在事故中的具體責任比例,由法院來判定賠償比例。
意外傷害保險提出的“外來因素造成的、突發的、偶然發生的”的條件依舊是意外傷害鑒定中最主要的原則,面對復雜一些的事故,仔細分析事故的具體細節才能有助于近因的認定,從而給出合理的判定結果,避免產生理賠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