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是行動的先導,認知是思想的內核。提升對反保險欺詐工作的認知能力,是做好反保險欺詐工作的基本能力,是做好保險經營的基本能力,是做好商業保險參與社會治理的基本能力。
本文歸納出當前反保險欺詐工作認知的片面性是基于以下資料:一是梳理各地保險行業通報的大量保險欺詐案件,分析進行保險欺詐案件數量、類型、分類占比和發案規律等特點;二是閱讀保險公司相關崗位人員撰寫的文章、被采訪的文章;三是法院對保險欺詐案件的判決。將來自不同側面的觀點進行整合,歸納出認知的片面性有三大表現:
部門化。在保險公司內部片面認為,反保險欺詐工作是理賠部門的事務,是理賠條線上所有人員的事務,是保險標的出險事后的事務。
主體化。在保險行業內部片面認為,反保險欺詐工作就是保險公司主導的行為,因為保險公司是保險行業的經營主體,保險行業協會處于輔助地位。
行業化。在社會治理上,認為只是保險行業自身的事務,保險行業主要是發揮社會經濟補償作用。在參與警種上,認為是打擊經濟犯罪的刑事警察責任,與交警、戶籍警察關系不大。
典型保險欺詐案件,是一面多棱鏡。從中反射出保險欺詐犯罪分子主觀惡性,從中也反映出個體保險公司經營制度和流程的瑕疵,反映出保險行業經營條件的成熟性,反映出社會治理能力大小、治理體系完備性。通過歸納分析,筆者認為我國當前保險欺詐具有三大特點:
一是車險高占比。在所有保險欺詐案件中,車險詐騙占比超過80%,此數據與車險在財產險中占比基本吻合。在車險詐騙案件中,詐騙使用的道具車輛都是豪華二手車,而且存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節;詐騙分子的邏輯在于牟取豪華二手車實際價值和投保計算車險現價值之間的差額,基本上不包含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情節。例如,赤峰騙保案件,就是存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節,其增加收入的來源在于汽車價值差額。
在此類案件中,較小比例的是不適格的駕駛員(因為酒駕、毒駕、駕照逾期未審),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了減少自己的經濟損失,臨時邀請適格的駕駛員進行冒名頂替。
二是意外險詐騙手段毒辣。在所有保險欺詐案件中,意外傷害保險欺詐中絕大多數存在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其中僅有極少數的案件是投保人自己進行自殘),其社會危害性最大,是保險欺詐指數最高的案件。此類保險欺詐案件往往采取毒辣的手段,剝奪家庭成員的生命,且將其偽裝為交通事故誘發的溺水事故。例如,2013年江蘇常州剝奪妻子生命的案件,安徽宣城剝奪妻子生命的案件,安徽靈璧系列詐騙案件實施保險欺詐的險種載體均為意外傷害保險,希望通過保險詐騙增加經濟收入。
三是健康保險“帶病投保”。在所有保險欺詐案件中,健康保險一般存在帶病投保的情節,在現有沒有實行全國統一的實名就診條件下,貌似比較難以發現。例如無錫帶病投保案件,此類保險欺詐一般是投保人在發現已經患病的情況下才進行投保,不存在故意染上疾病的情節。
目前,從打擊的保險欺詐案件來看,雖然說一個保險詐騙案件或者一系列保險詐騙案件破獲了,對于具體的保險公司來說,有可能實現了維權。但是,從案件提升到社會治理的高度來看,實際上已經造成了相關利益方多方共輸,而不是相關利益方共贏。以保險欺詐指數最高的江蘇常州案為例進行解讀。從生命剝奪的角度看,丈夫伙同發小殺害了妻子,丈夫被執行極刑,丈夫的發小被判處死緩;從家庭結構來說,由于涉事丈夫為組合家庭,實施保險詐騙至少重創了3個家庭;從社會資源投放來說,公安、檢察院、法院等司法資源憑白投放,后期法院在審理保險糾紛賠償案件時又投放了司法資源;從保險公司經營來說,名義上收到接近2000元的保費,賠償了300萬元保險金,并承擔了3萬元的訴訟費。通過上述列舉,意味著多方共輸。
黨的十九大報告對加強社會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提出了非常明確的目標、路徑,啟動了對黨和國家機構進行大改革。在黨和國家進一步明確提出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背景和語境下,開展反保險欺詐工作,就要在完善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前提下進行認知,進行布局,從片面化思維向系統化思維提升。
從行業化向全局型思維轉變。以成立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應急管理部等機構為契機,進一步推進建立覆蓋全民的醫療檔案、實名就診、疾病預防等工作,可以減少甚至杜絕帶病投保的保險欺詐案例;以加強對駕駛員培訓、機動車登記等管理為手段,可以提高廣大駕駛員遵守交通法規的意識,減少甚至杜絕偽造車牌等現象,也為預防保險欺詐、電信詐騙等相關詐騙奠定基礎。
從主體化向行業化轉變。以保險監管部門推進的保單實名登記為契機,盡快建設覆蓋全民、能夠保險行業共享的保單查詢平臺,便于保險行業對非正常投保的投保人進行篩查。當然,也有讀者認為此舉可能涉嫌侵犯公民隱私,但是,如果能有效保障他人的生命,隱私保護就是微不足道。
從部門化向行業化轉變。在公司內部要樹立上游部門為下游部門服務、負責的意識,接受投保的第一家保險公司要準確錄入承保車輛的信息,續保時,要嚴格按照規定進行車價評估并計算車損險保費,自然就鏟除了豪華二手車詐騙的土壤。反過來,下游核賠等部門發現上游部門承保作業違規,要進行循環問責。
用提高社會治理能力和完善社會治理體系的視角開展保險經營,提升保險公司的經營能力,預防保險欺詐,才能夠實現經濟社會效益雙豐收,才能至少不誘發社會風險事故,更多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