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世紀以來,中國保險業進入了深化改革、全面開放、加快發展的新階段,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并認同保險。“保險”作為一種傳統有效的保障機制,主要有兩種類型: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隨著人們保險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追問“社保和商保到底哪個好?”而事實上,作為社會保障體系最重要的兩大支柱,兩者都為社會公眾的生活提供了安全的保障。
社保與商保 , 吃飽與吃好
社會保險(簡稱“社保”)與商業保險(簡稱“商保”)均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社會保障體系最重要的兩大支柱,社保與商保各自從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不同的手段共同為公民提供風險保障。
那么,到底什么是社保?什么是商保?社保與商保分別由哪些要素構成?它們有什么不同?各自在為公民提供風險保障中所發揮的作用是怎樣的?又有什么聯系和區別呢?
什么是社會保險
社保是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工作機會的情況下,能夠獲得國家和社會補償和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養老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合作養老和城鎮居民合作醫療是其重要組成部分,進一步擴大了社保的范圍。
社會保險的構成
(一)保障項目:主要承擔九個方面的風險,即疾病、生育、老年、殘疾、死亡、失業、工傷、職業病和家庭,可以滿足勞者一生的基本生活需要,從而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與之相對應的是:工傷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和生育保險等。
(二)保障資金的籌集:以社會養老保險為例,目前繳費比例為城鎮各類企業28%,其中單位為20%,個人為8%,繳費基數為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資。
(三)保障待遇享受的資格:何人能夠享受,達到什么條件才能享受?
(四)保障待遇:所供職的單位性質、從事的職業和崗位不同,其享受的待遇亦有所不同。
(五)保障待遇的給付:何時給付,給付多少?
社會保險的作用
第一,有社會穩定器的作用。當社會成員老、弱、病、殘、孕及喪失勞動力時,給予適當的補償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防止不安定因素的出現,從而發揮社會穩疋器的作用;
第二,有利于保證社會勞動力再生產順利進行。在勞動者遇到各種意外事件,造成勞動力再生產過程的停頓時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生活保障,使勞動力得以恢復;
第三,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社會保險通過強制征收社保費,聚集成保險基金,對收入較低或失去收入來源的勞動者給予補助,提高其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實現社會的公平分配;
第四,有利于推動社會進步。社會保障是關系到千百萬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大事,它既是勞動者享有的維持基本生活的權利,也是政府應承擔的義務,是國家根據憲法所制定的一項基本社會政策。通過這項政策的有效實施,可以推動和促進社會的進步。
什么是商業保險
商業保險是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繳納保險費,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的年齡、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其業務范圍包括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兩大部分。其中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財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以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商業保險的構成
(一)可保風險的存在,保險標的以及保險責任的確立。
(二)大量同質風險的集中與分散。
(三)保險費率的厘定、精算。
(四)保險基金的建立(如:保證金、各項責任準備金、公積金、保險保障基金)以及再保險。
(五)保險合同的訂立I由保險合同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l。
(六)保險市場和保險營銷。
(七)保險理賠和集后服務。
商業保險的作用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推進和保險業自身的快速發展,商保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其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商保是社保的有力補充;
第二,能夠在風險降臨時發揮經濟補償作用:
第三,具有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
第四,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之一;
第五,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具體到被保險人自身,商保的作用可以納為以下幾點:
1、規劃個人養老和醫療;2、體現生命價值;3、提升資金利用率;4、保全資產。
溫家寶總理指出,我國有13億多人口,隨著人民生活水準不斷提高和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大力發展商業保險,對于建立健全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構建社會和諧安全網都具有重要意義。
“社保”與“商保”的區別
第一,社會保險是一種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目的是為社會公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它以國家財政支持為后盾;而商業保險是一種商業經營行為。
第二,社會保險是強制性實施的,凡是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或勞動者,其繳納保險費用,接受保障,都是由國家立法直接規定的;而商業保險則是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則運作,是否購買以及購買多少,完全由投保人自主決定。
第三,社會保險的保障范圍一般由國家事先規定,風險保障范圍比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較低,這是由它的社會保障性質所決定的。符合條件的被保險人有永久獲得保障的權利,政府和國家財政對保險財務負最后的責任;而商業保險的保障范圍由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不同的保險合同項下,不同的險種,被保險人所享受的保障范圍和額度是不同的。
第四,社會保險以勞動者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為保障對象,在勞動者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作機會的情況下,由國家和社會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和幫助;而商業保險則是以特定的個人為保障對象,并根據其繳費、雙方的約定和事故發生的種類給予合同范圍內的經濟補償。
第五,社會保險強調勞動者必須履行為社會貢獻勞動的義務,并由此獲得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而商業保險則表現為“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等價交換關系。
第六,社會保險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求為標準,側重于基本保障,屬于國家勞動立法范疇;而商業保險則以投保人所繳納的保費、以雙方的合同約定為標準,側重于對等的“償還”,屬于經濟立法范疇。
對重大疾病而言,由于資源的有限性,“社保”的給付對于高額的重疾醫療費用來說,商業保險的補充尤為重要。
“社保”與“商保”的聯系
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都是社會風險化解機制的有效手段。但從二者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發揮作用的形式來看,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主體,商業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補充,商業保險的有效推廣可以很好地提高社會保障體系的整體水平,是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廣覆蓋、保基本 多層次、可持續”方針 決定了社會保障體系必然是“多層次”的架構,在此,商業保險是擔此重任的主角。
商業保險所提供的多樣化的保險產品與良好的售后服務,有利于豐富社會保障體系的層次結構和保障內容。
社會保險只能滿足社會保障最基本的需求,而商業保險可以有效彌補社會保障供給上的不足、單一性和局限性。
因此,并不是有了“社保”就可以不要商保。就醫療保障方面來講,即便有大病統籌,許多治療費用遠遠超過了“社保”設立的上限水平,特別是對于重大疾病而言,由于資源的有限性,“社保”的給付對于高額的重疾醫療費用來說,商業保險的補充尤為重要。事實上,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險的補充作用是非常明顯的。我們舉一個例子來說明:
韓先生家住農村,在家務農,2006年9月份他在村中參加了新農合保險,同時又投保了某人壽的一份“重疾保險”和某公司的一份養老保險及“附加住院日額醫療保險”。今年2月份韓先生因“腦中風”住院30天,花去醫療費50000元。如按新農合只能報銷27850元,其余22150元要由本人自行承擔。而且,韓先生出院后還需要大量康復治療費用,如果他因為“腦中風”疾患而留下了嚴重的后遺癥,所需要的費用更是一個“無底洞”。
然而,由于之前韓先生投保了“重疾保險”和“附加住院日額醫療保險”,他便可以獲得大病給付20000元和每天100元的住院日額“補貼”金計3000元。總計可以獲得醫療費用補償47000元。這樣,韓先生本次住院費用雖然高達50000萬元,但基本上花不著自己的錢,這就為他日后的康復治療提供了經濟上的可能性。所以,商業保險對社保的補充作是顯而易見的。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社保是公民社會保障最基本、最基礎部分,商保是必要的有力補充。如果從人們的衣食住行角度來說,社保相當于讓人們吃得飽,而商保則相當于讓人們吃得好。吃得飽與吃得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社保和商保彼此配合,相輔相成,共同構筑起我們醫療和養老的保障需求。
(摘自《保險贏家》)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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