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及新農合等三大醫療保險已經超過13億人,覆蓋了95%左右的城鄉居民,即將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障”的全民醫保目標。與此同時,隨著新醫改的不斷推進,商業保險公司參與醫保經辦服務,成為國家醫改事業發展的新生事物,面對新的形勢和任務,對商業保險公司發展的目標、空間和路徑予以明晰,將會在很大程度上為其健康有序的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發展目標:成為全民醫保體系的合理組成部分
我國醫療保險的方針是“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醫療保障為主體,其他多種形式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健康保險為補充,覆蓋城鄉居民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從以上論述可以看出,全民醫保體系作為一個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基本醫療保障是該體系的主體,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健康保險則是該體系的補充和完善,它們只有主次分明、分工協作,才能促進醫療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全民醫保作為我國醫療保障制度建設的既定目標,商業健康保險致力于成為該體系的合理組成部分,應當是考慮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空間與發展路徑的根本出發點。
發展空間: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作適度補充
2011年,全國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的最高支付限額平均已經達到了25萬元、10萬元和5萬元,均超過了上述人員年均收入的6倍。據測算,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參保者約占參保總人數的2%-4%,這部分參保者的高額費用已經超出了基本醫療保險“保基本”的范疇,應該通過補充醫療保險或商業健康保險等方式來解決。
2012年,《“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國發〔2012〕11號)中列出專條,為商業保險參與醫保經辦服務指明了路徑——“完善商業健康保險產業政策,鼓勵商業保險機構發展基本醫保之外的健康保險產品,積極引導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長期護理保險、特殊大病保險等險種,滿足多樣化的健康需求。”
因此,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的未來發展空間可以初步概括為以下幾個部分:
第一,特殊人群:主要包括以下三類人群。一是收入與生活水平達到較富裕程度的社會群體,比如演藝職員、白領階層及成功人士等,他們或放棄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者雖然參加了但同時也希望享受到自己期望的更高檔醫保服務,他們應該是商業健康保險的主要目標群體,在我國這一群體的人數規模應當數以千萬計,以后還會不斷增長,估計潛在的客戶會占到總人口的10%左右,其中只要有5%的人成為商業健康保險的現實客戶,其總量也將超過法國的總人口,這無疑是世界最大的商業健康保險市場。二是老齡及幼齡人群。三是女性群體。當務之急是要做好上述三類目標群體在醫療保障方面的需求調查,有針對性地設計出面向其個人或其家庭成員的健康保險產品,同時推動相關政策出臺,先在東部發達地區起步,再逐步向中、西部地區擴展。
第二,特殊病種: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之外的病種。按照我國現行的醫療保險制度,即使是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有一部分疾病也不在醫療保障范圍之內,比如突發性流行疾病、自然災害造成的意外傷害、交通事故等存在第三方責任的意外傷害以及針對緩解癌癥病人痛苦的新型介入療法等等,它們當然為商業健康保險公司開發相應產品提供了相應的空間。因為有可預估的風險保障需求就有保險,關鍵在于保險產品的開發和對人們消費觀念的引導。
第三,特殊藥物: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之外的藥物。國家現行的基本藥物制度和醫保用藥目錄,明確規定了哪些藥品可以列入報銷范圍,而不在范圍之列的藥物是不能報銷的。比如隨著醫療科技的發展,很多用于治療惡性腫瘤等疾病的新型藥品不能及時地納入醫保藥品報銷范圍。盡管隨著醫療保險制度與基本藥物制度的完善,納入保障范圍的藥品還會增加,但只要不廢除基本藥物制度,便總有許多用于疾病治療的藥品是不能從基本醫療保險渠道獲得有效供給的,它同樣是患者的風險負擔,反之同樣可以成為商業健康保險的業務拓展空間。
第四,特殊費用: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之外的自負費用。目前,在醫療服務中,如心臟肝臟等人體器官源的供給、假肢安裝、義齒義眼及高檔體內植入材料等產生醫療費用是由患者個人全部負擔的。統計數據表明,目前全國城鎮職工醫保政策范圍內的住院費用支付比例已經達到了81%,為實際住院費用的73%;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政策范圍內的報銷水平已經由初始時的30%-40%,提升至70%左右。保險范圍外的醫療費用仍然需要由患者個人自行負擔,對于患者來說,不能報銷的醫療費用仍然等于不確定的疾病風險,這一部分費用同樣需要有相應的風險轉移途徑,從而也可以成為商業健康保險的業務來源。
第五,特殊服務:非醫療保險范圍的醫療保健與護理服務。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預防性的保健服務、無法自理的患者的護理服務、長期護理服務、老年患者的服務、對知名醫療專家的點名服務、臨終關懷服務以及整形美容、減肥瘦身、生理缺陷治療等醫療保險之外的服務,正在成為越來越多人的需求,它都是商業健康保險業務的潛在拓展空間,而且伴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速行進,這一空間會伴隨著需求的增長而不斷擴張。
在上述“五個特殊”中,“特殊人群”的保險應當是商業健康保險的真正目標對象群體,“特殊費用”保險則可以成為商業健康保險的重要業務來源。可見,即使是建立并健全了我國的全民醫療保險制度,留給商業健康保險的發展空間仍然是十分巨大的,這是我國商業健康保險有可能快速成長并在全球健康保險業中可能表現優異的地方。以參與新農合較早的中國人壽(13.26,-0.27,-2.00%)為例,其年報披露,早在2008年底,中國人壽已在全國16個省市的90個縣(市、區)開展了新農合業務,累計為1165萬人次提供醫療費用支付服務,支付金額30.91億元;而到了2011年底,其新農合累計服務人數達到?2550?萬人次,支付金額?39.8?億元。商業機構參與醫保經辦服務即使盈利性并不明朗,但衍生的保險服務,是可期的盈利空間,更為可貴的是,它為中國人壽贏得了口碑、樹立了形象。
然而,如果不能較好把握并開發上述“五個特殊”特別是“特殊人群”和“特殊費用”的保險,則我國的商業健康保險仍將是發育不良的,也不會有很好的前景。
發展路徑:政府主導、醫保經辦和商保承辦的有機結合
目前在全國各地開始逐步實行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屬于對城鄉居民參保人員“特殊費用”的補充保險,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安排;政府主導,專業運作;責任共擔,持續發展;城鄉一體,統一經辦”的原則,其核心就是要做到“政府主導、醫保經辦和商保承辦”的有機結合,而這也正是商業健康保險的正確發展路徑。
第一,政府主導。醫療保險是國家依法組織并提供服務的,在一般情況下,理應由政府所屬機構進行管理經辦。即使交由商業保險公司管理經辦,也應體現政府主導原則,這在國際上早有先例,諸如德國、以色列、瑞士、荷蘭等國,有三個最基本的原則是相同的:一是委托經辦的商業保險機構必須是非營利性的;二是參保人對委托經辦的商業保險機構有自由選擇的權利,而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承保;三是政府有關機構對委托經辦的保險公司在行政、財務和保費計算上都實行一定的管制。這些國家的做法都遵循了《貝弗里奇報告》確定的、也是國際社會公認的社會保險的相關原則。
第二,醫保經辦。最能體現此項原則的就是費用結算辦法。一是城鄉居民醫保大病保險費用結算由醫保經辦機構為參保患者提供“一站式”服務,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醫保住院患者的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和大病報銷業務全部在醫保經辦機構或定點醫療機構服務窗口一次性完成,市內醫院100%在定點醫院即時結賬。二是對于市外就醫自付費用超過大病保險起付線標準的,能實現聯網結算的,實行即時結算;未聯網的,由患者攜帶相關資料回醫保經辦機構報銷。這樣,在體現大病保險公益性的前提下,所有大病報銷均在醫保經辦機構結算終端與基本醫療保險同步給付,再由商業保險機構根據與醫保經辦機構簽訂的承辦合同,向醫保經辦機構統一補償,按季度(或年度)進行大病保險費用清算。
第三,商保承辦。采取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方式,由醫保統籌地區政府或相關機構從國家保監會確定的具有承辦資質的商業保險公司中,公開招標選擇一家或多家商業保險公司承辦此項業務,而后由醫保經辦機構與中標的商業保險機構簽訂具體的保險合同并組織實施。商業保險機構要依法投標,招標主要包括人均保費、具體補償比例、盈虧率、配備的承辦和管理力量等內容。中標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獲得的保費實行單獨核算,專賬管理。通過測算商業保險機構經辦成本,合理控制商業保險機構盈利率,例如規定盈利率最高不得超過總籌資金額的5%(具體以招標為準),超過合同盈利率以上的部分全部返還財政醫保基金專戶或作為下年度二次投保的保費。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基金出現虧損時,虧損率在總籌資金額的3%以內的(含3%),虧損部分由商業保險公司承擔;虧損率在總籌資金額的3%以上的,虧損部分由商業保險公司與醫保經辦機構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擔。醫保經辦機構承擔的虧損部分先通過歷年結余的大病保險結余資金補償,不足的由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補償。
綜上所述,全民醫保制度建設雖然為商業健康保險的發展創造了許多條件,但商業健康保險的發展是否能如人所愿,還有待作進一步的觀察。眾所周知,我國醫療衛生體制改革歷經數十年,有成功的經驗,但也有失敗的教訓。如何借鑒經驗汲取教訓,成功的將全民醫保制度建設向前推進,絕非易事。所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在錯綜復雜的新醫改大環境下,無論政府出臺的政策看似如何的合理,也不管相應的配套措施看似怎樣的完善,改革都不可能一帆風順。這也就是說,全民醫保背景下的商業健康保險的發展也必然會遭遇種種挫折。總之,全民醫保背景下商業健康保險的發展雖然前途光明,但道路坎坷,其未來發展歷程,可謂任重而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