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3年11月1日5時許,林某酒后駕駛轎車在泉州市某路段行駛時,與路面行人某甲發生碰撞,造成某甲當場死亡以及車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林某駕車逃逸,于當日12時許才到交警大隊投案。交警大隊根據《泉東南醫司鑒2013毒檢字第747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事故發生6個小時后林某血樣中乙醇溶度為17.02mg/100ml。經交警認定,林某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某甲無責。
事故發生后,某甲的家屬起訴至泉州某區人民法院,要求林某、杜某(事故車輛所有人以及被保險人)以及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90339元。投保人杜某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以及商業第三者險(限額30萬元),并投保不計免賠率特約險,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審理情況
本案存在3個爭議焦點:
1.駕駛員林某在事故發生時是否達到醉酒的標準,是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責任的關鍵;
2.駕駛員出險時如屬于醉酒情形,能否在本案審理中同時啟動追償程序,避免先賠后追帶來的追償難度;
3.第三者責任險是否可以拒賠。
針對上述三個爭議焦點,人保財險泉州分公司從以下幾個方面做了充分抗辯:
1.依法運用“酒精清除率”作為判斷,明確了駕駛員肇事時與抽血時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推算關系。上海市早在2003年就在全國首創使用“酒精清除率”標準甄別當事人在出險時是否存在醉駕情形,經上海市政府修訂的《機動車駕駛員駕車時血液中酒精含量規定》中明確規定,即人體血液中的酒精隨時間清除的數值,為每毫升血液中的酒精濃度每小時下降0.104mg,并規定清除率推算條件應在飲酒1小時后,酒精測定含量每毫升在0.1 mg至0.3mg之間。簡單來說,“酒精清除率”就是判斷肇事時與抽血時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推算關系的標準,即人體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隨時間清除的指標。
2.通過調查取證,糾正《事故認定書》上的時間計算錯誤問題。對“酒精清除率”倒推起決定意義的時間點分別是事故發生時間以及提取血樣的時間。本案事故發生時間是凌晨5點多,肇事駕駛員到交警部門投案的時間是12時許。但是,《事故認定書》上卻寫明:“林某事發后6小時后血樣中乙醇濃度為17.02ml。”如按6個小時向前推算,則駕駛員肇事時未達到醉酒標準。人保財險泉州分公司通過向交警大隊調取的《泉東南醫司鑒2013毒檢字第747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提取血樣的時間為當日13時06分,進而證實事故發生到提取血樣的間隔時間是7個小時。根據人體酒精代謝速率規定,GA/T105-1995附錄B第4.2條規定,乙醇代謝速率為血液為12.39+2.19mg/100ml.hr。本案就算以最有利于駕駛員的情形即采用代謝速度慢的情形來計算(12.39-2.19/mg/100ml.hr),推算事發時駕駛員血液中酒精溶度為(12.39-2.19/mg/100ml.h)×7小時+17.02mg/100ml=88.42mg/100ml,該血液酒精濃度也已經達到了醉駕標準。為此,人保財險泉州分公司根據鑒定意見書證明駕駛員林某在事故發生時已經達到醉酒標準,主張商業險免責,僅在交強險范圍內同意墊付部分費用。
3.墊付交強險賠償的同時啟動追償程序,并案審理為公司追回損失。人保財險泉州分公司在獲取駕駛員醉駕的證據基礎上,向法庭提供了泉州惠安法院類似的生效案例,確保主審法官對該案件處理原則的支持與認可。在此基礎上人保財險泉州分公司提出的調解方案為:考慮原告損失較大需要得到及時賠付,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代墊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費用7萬元,同時,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保險公司享有追償權,本案應由被保險人杜某以及肇事司機林某在2年內償還給人保財險泉州分公司代墊款7萬元。本案以調解的方式確定了交強險的賠付責任,同時,明確了保險公司代位追償的權利、金額和償還時限。取得了受害人、侵權人、保險公司、法院四方均滿意的多贏效果。
啟發和思考
在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者往往為了逃避責任在第一時間離開現場,事后在得知受害人傷情嚴重或者因事故導致傷者重傷死亡后,肇事者害怕承擔刑事責任才自行到案或者在家屬的規勸下投案自首。同時,即使肇事者事故發生后未逃逸,也存在從事故發生到交警到達肇事現場的時間不確定性和采血條件的特定性。根據公安部要求,對涉嫌醉駕者必須進行兩次酒精檢測,第一次是呼氣,第二次是血液。但交警往往在事故發生后一兩個小時,甚至更長時間內才能趕到現場采集到肇事者的血液。由于人體對酒精有一定的分解功能,時間越長,酒精分解得越多,被測試時酒精含量的數值就越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會隨著時間推移而不斷下降,因此拖延時間到案成為很多肇事人員逃避醉駕刑法懲罰的一個重要手段。一些分明是酒后駕車釀成的事故,卻因肇事者推遲到案,導致檢測時酒精含量沒達到標準規定的數值,而無法判定事故發生時肇事者是否屬于醉駕情形,從而讓肇事者輕易地逃脫了相關的處罰。
本案保險公司成功應訴的關鍵是在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做了較為充分的調查和準備工作,在理賠階段及開庭前就及時前往交警部門調取相關的事故處理卷宗,明確提出《事故認定書》上的記載與酒測報告中出現的時間差問題,進而大膽明確地推斷出肇事者在事故發生時存在醉酒的情形,為此提出商業險免責的抗辯,并得到當地人民法院的支持。
在正常情況下,本案交強險12萬元應當全額墊付,然而在開庭時,人保財險泉州分公司明確告知肇事者以及車輛所有人駕車逃逸帶來的嚴重的法律后果,表明了保險公司承擔的墊付費用還將通過啟動追償訴訟要求其返還,讓其對自身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了更加準確和清醒的認知。同時,通過向經辦法官提供相關的生效判例,引起法官的重視并進一步協調各方當事人做好調解工作。通過采取墊付部分賠償款和同步啟動追償的方式,實現了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既減少墊付金額,又同時通過法律程序約束責任人返還墊付金額的最長時限,確保了追償的債權數額,避免了日后另行啟動追償程序的費用成本和時間成本,減少不必要的訴訟成本耗費。
該案件的圓滿解決,為該類型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很好的支持,也為今后類似案件糾紛的妥善調解提出了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