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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為妻子買保險 離婚之后能單方解約么

更新時間:2014-12-15 13:50:37點擊次數:1616次

 

案例

李某與王某于2012101日結婚,李剛為李某與前妻之子。婚后,李某于2013612日為妻子王某投保了終身壽險,李某指定受益人為兒子李剛,王某作為被保險人表示同意。然而6個月后,李某與王某的婚姻破裂,并于20131212日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后,王某要求保險人變更保單受益人為自己的母親,但投保人李某不同意,李某一怒之下,向保險公司申請解除此項保險合同。

爭論焦點

1.王某是否有權變更受益人?此行為需要征得投保人李某同意嗎?

2.如投保人李某不同意變更受益人,李某可否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有條件嗎?

分析與探討

一、被保險人有權變更受益人,且無需征得投保人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按本項規定,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都享有受益人變更權,但是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其原理是,讓被保險人了解受益人的指定,從而自主規避道德風險,即防止投保人、受益人為了獲得保險金而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疾病。

然而本項規定中,并未對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時,須征得投保人同意這一行為作出限制。法律一般推定,被保險人為理性人,不會做出傷害自己從而騙取保險金的事,所以,被保險人有權更改受益人,并且無須征得投保人同意。

因此,受益人可由被保險人指定或變更,或經被保險人同意后由投保人指定或變更。

本案中,作為保單的被保險人,王某為了避免道德風險,保護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即防止投保人或受益人為了獲取保險金,對王某造成故意傷害從而騙保,有權變更保單受益人,且此項權利無須征得投保人李某的同意。所以,王某變更保單受益人的行為合理合法。

二、在超述案例情況下,投保人享有附加條件的合同解除權

我國法律并未對案例中所講的情況作出明確說明,綜合各種情況,建議作出如下處理:

如王某愿意支付李某保單的剩余現金價值,并且在這之后,向保險公司履行繳納保費的義務,則李某無權解除該保單合同。

如王某不愿支付李某保單的剩余現金價值,則李某獲得解除該保單的權利。

對以上處理作出以下分析:

(一)法律保護被保險人的期待權

期待權是指將來有取得與實現可能性的權利。期待權具有以下特點: (1)期待權因權利的取得非即時性而產生;(2)期待權的后果有不確定性;(3)期待權是一種獨立的權利。

本案中,王某在將來,存在由于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而使受益人獲得保險金的可能性。保險受益人又稱保險金受領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指定的,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我國保險法第21條將受益人規定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人身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所處之地位,具備期待權的相關法律特性。

如受益人由被保險人王某所指定或更改,則受益人受益之時,被保險人王某間接受益,如受益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則被保險人王某直接受益,且直接享有對保險金的期待權。

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期待權,應對投保人解除保單的權利作出限制。如王某愿意支付李某保單的剩余現金價值,并且在這之后,向保險公司履行繳納保費的義務,則李某無權解除該保單合同。如王某不愿支付李某保單的剩余現金價值,則李某獲得解除該保單的權利。這樣,在一定程度上顯示公平,保護被保險人的期待權,而投保人也一定程度上享有保單解除權。

(二)支付保費義務人的變更,是投保人的變更

如被保險人王某同意支付李某保單的剩余現金價值,并且在這之后,向保險公司履行繳納保費的義務,則投保人無權解除該保險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規定: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大多數人身保險合同規定,原投保人的身故、債權轉移(即原有的權利義務關系結束,如夫妻離異、養父母與養子女脫離撫養關系)等均可引起投保人變更。本案中,王某與李某解除婚姻關系后,已無利益關系,此情況應及時向保險公司進行說明。王某支付李某保險剩余價值并且之后履行繳納保費的義務,實際上是將保單投保人變更為王某本人。投保人是事實上的保單持有人,而保單價值和紅利分享是保單持有人的權利。本案中,支付保費義務人的變更,實際上是投保人的變更。

 

(編輯:四方華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