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交通在線報道,6月22日上午,李某(男,43歲,陜西省渭南市澄城縣堯頭鎮人),駕駛陜EEU×××號黑色東風悅達起亞獅跑汽車,行駛到澄城縣青正街六路口由西向北左轉彎,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未停車讓行,澄城交警大隊城區一中隊執勤民警當場將其截停,核實李某駕駛員身份后,適用簡易程序對其作出100元罰款,記3分的處罰決定。不料駕駛人李某對處理結果不滿,口出臟話,辱罵執法民警?,F場執勤民警將其控制,并移交派出所進行處理。目前,李某被依法行政拘留7日。
交警對李某的處罰是否適當?記者了解到對于類似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案例可供有關執法部門遵循,對涉案的當事人也給予了警示。
駕駛人通過人行橫道未禮讓行人
兩級法院判決交警處罰決定正確
原告貝某訴稱:其駕駛浙F1××××汽車靠近人行橫道時,行人已經停在了人行橫道上,故不屬于“正在通過人行橫道”。而且,案涉車輛經過的西山路系海寧市主干道路,案發路段車流很大,路口也沒有紅綠燈,如果只要人行橫道上有人,機動車就停車讓行,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通行效率。所以,其可以在確保通行安全的情況下不停車讓行而直接通過人行橫道,故不應該被處罰。海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海寧交警大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違法。貝某請求:撤銷海寧交警大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被告海寧交警大隊辯稱:行人已經先于原告駕駛的案涉車輛進入人行橫道,而且正在通過,案涉車輛應當停車讓行;如果行人已經停在人行橫道上,機動車駕駛人可以示意行人快速通過,行人不走,機動車才可以通過;否則,構成違法。對貝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判決駁回貝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貝某駕駛案涉車輛沿海寧市西山路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未停車讓行。交警大隊執法交警當場將案涉車輛截停,核實了貝某的駕駛員身份,適用簡易程序向貝某口頭告知了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享有的權利等,并在聽取貝某的陳述和申辯后,當場制作并送達了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給予貝某罰款100元,記3分。貝某不服,向海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海寧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海寧交警大隊作出的處罰決定。貝某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后起訴至海寧市人民法院。
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貝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貝某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首先,人行橫道是行車道上專供行人橫過的通道,是法律為行人橫過道路時設置的保護線,在沒有設置紅綠燈的道路路口,行人有從人行橫道上優先通過的權利。機動車作為一種快速交通運輸工具,在道路上行駛具有高度的危險性,與行人相比處于強勢地位,因此必須對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給予一定的權利限制,以保護行人。其次,認定行人是否“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以特定時間段內行人一系列連續行為為標準,而不能以某個時間點行人的某個特定動作為標準,特別是在該特定動作不是行人在自由狀態下自由地做出,而是由于外部的強力原因迫使其不得不做出的情況下。案發時,行人以較快的步頻走上人行橫道線,并以較快的速度接近案發路口的中央位置,當看到貝某駕駛案涉車輛朝自己行走的方向駛來,行人放慢了腳步,以確認案涉車輛是否停下來,但并沒有停止腳步,當看到案涉車輛沒有明顯減速且沒有停下來的趨勢時,才為了自身安全不得不停下腳步。如果此時案涉車輛有明顯減速并停止行駛,則行人肯定會連續不停止地通過路口。可見,在案發時間段內行人的一系列連續行為充分說明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再次,機動車和行人穿過沒有設置紅綠燈的道路路口屬于一個互動的過程,任何一方都無法事先準確判斷對方是否會停止讓行,因此處于強勢地位的機動車在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通過時應當主動停車讓行,而不應利用自己的強勢迫使行人停步讓行,除非行人明確示意機動車先通過,這既是法律的明確規定,也是保障作為弱勢一方的行人安全通過馬路、減少交通事故、保障生命安全的現代文明社會的內在要求。綜上,貝某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遇行人正在通過而未停車讓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海寧交警大隊根據貝某的違法事實,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處罰范圍內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禮讓行人,減少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提醒,禮讓行人是文明安全駕駛的基本要求。人行橫道是行車道上專供行人橫過的通道,是法律為行人橫過道路時設置的保護線。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行經人行橫道,遇有行人通過時應主動停車讓行,保障行人安全通過馬路,減少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遇民警執法時,應主動配合,如有異議,要通過合法途徑予以解決。
保險業內專家指出,2016年新版車險費率在北京等地施行,首次與交通違章掛鉤,如有闖紅燈、超速駕駛等嚴重違法行為,保費最高可累計上浮45%。出險記錄良好的車主,續交保費仍可繼續享受最低4折的優惠,而一年出險次數達到10次及以上者,下年續保時,將面臨3倍保費的懲罰。文明安全行駛,遵守交通法規,利人利己,不僅是為了保障自己的安全,也是對他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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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