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2014年10月22日21時33分,周先生聯系某汽車服務公司要求提供代駕服務。
21時45分,代駕司機湯某到達周先生所在地點,因周先生飲酒,其朋友蔡某與某汽車服務公司簽訂了《委托代駕服務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的被委托人落款處加蓋了某汽車服務公司印章。
21時50分,湯某在駕駛周先生的車輛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三車受損,交警部門認定湯某負事故全責。
周先生汽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向周先生賠付了53300元,隨后取得周先生出具的權益轉讓書,訴至法院要求某汽車服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支持了保險公司全部訴請。
某汽車服務公司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訴:
異議1:賠償,也應該是代駕司機湯某賠償。其只是代駕信息服務平臺,是向代駕司機和客戶提供代駕服務信息、促成雙方簽訂《協議》的中間人,并不是《協議》的一方主體。代駕關系發生在周先生和湯某之間,即使要賠償,也應該是湯某賠償。
異議2:免責條款進行了充分告知,免責條款合法有效,公司據此應該免責。《協議》已約定相關免責條款,如第12條約定委托方應當先行使用車輛保險理賠,公司僅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但未能賠付部分”“次年保費漲幅”以及“交通補償款”進行賠償,第9條“非人員操作造成的交通事故”等不承擔責任等。客戶登錄公司平臺注冊時公司已經告知了上述免責內容,且公司網站上亦進行了公示,周先生當日下單時,公司還通過短信將相關條款發送給了周先生。
請問二審法院如何判決?其判決結果是否解決了新時期酒后代駕的保險問題?我們一起來分析。
分析
請問二審法院如何判決?其判決結果是否解決了新時期酒后代駕的保險問題?我們一起來分析。
在這起非投保人全責,且無人員傷亡的案例中,原本的保險關系:保險人——投保人——第三者,現在摻雜了代駕公司和代駕司機,變成了:保險人——(代駕公司——代駕司機——投保人)——第三者。那么保險責任關系是否變化?我們由簡到難來捋捋!
一、 保險人——投保人——第三者
投保人無傷亡但車受損,第三者全責,那么投保人可以向第三者索賠,當第三者賠付困難時,投保人可以依據代位求償原則,先讓自己保險公司賠付,將求償權轉讓給自己保險人。
代位追償原則:指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由第三者責任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履行損失賠償責任后,有權在其已經賠付金額的限度內取得被保險人在該項損失中向第三人責任方要求賠償的權利。
代位追償原則的主要內容
(1)權利代位
權利代位即追償權的代位,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由于第三者責任導致保險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后,依法取得對第三者的索賠權。
(2)物上代位(委付)
物上代位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保險金額全數賠付后,依法取得該項標的的所有權。
二、 保險人——(代駕公司——代駕司機——投保人)——第三者
1. 代駕公司和代駕司機、投保人關系:代駕公司將責任推給代駕司機合理嗎?
代駕協議為代駕公司和投保人之間協議,代駕司機是代駕公司受雇方。一中院認為,某汽車服務公司在《協議》“被委托方”處加蓋公章,周先生朋友蔡某在“客戶確認”處簽字。某汽車服務公司也認可周先生系將需要代駕的信息發送給公司。根據《協議》關于“陪同人員簽署的協議視為委托方本人簽署”的約定,周先生與某汽車服務公司就《協議》達成合意,《協議》已生效,雙方建立了委托合同關系,某汽車服務公司系《協議》一方。保險公司基于某汽車服務公司與周先生之間的合同關系向某汽車服務公司主張代位求償權并無不當??梢?,二審對代駕公司的異議1不支持,及將責任推給代駕司機不合理。
2. 代駕公司和投保人關系:代駕公司能通過免責條款免責嗎?
代駕公司與投保人免責條款因其未盡提示說明義務而不生法律效力。一中院認為,某汽車服務公司提供的是有償代駕服務,其指派的代駕司機在代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且負全責,因此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過錯,應當賠償委托人周先生的損失。《協議》系公司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其第12條屬于限制己方責任,《協議》中并未采取加黑、加粗等方式提請委托方注意。公司稱通過網站注冊時的告知以及發送短信等方式向客戶進行提示,但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該條款因其未盡提示說明義務而不生法律效力。此外,由于代駕司機湯某對交通事故負全責,故本案亦不屬《協議》第9條“非人員操作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擔責任的情形。因此,某汽車服務公司應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梢?,二審對代駕公司的異議2不支持,及免責條款不生效。
鑒于以上原因,二審駁回代駕公司訴求,維持一審判決結果。
指導意義
案例對廣大駕駛司機的指導意義:
1. 用正規代駕公司的代駕服務,且代駕公司投保相應責任險。
代駕公司下屬的代駕司機,隸屬代駕公司,一旦出現事故,責任將由代駕公司承擔。代駕公司的風險承受能力大于代駕司機。而且,目前已經有保險公司注意到了類似的風險問題,已經推出了相應的責任保險產品為代駕公司來避規相應的代駕事故風險,如平安代駕責任保險。如此,可以避規代駕事故中,賠不夠的風險。目前,大多數人都是去酒店,餐廳前臺,隨便拿一張名片叫的代駕,那么以后這方面就要注意了。
2. 與代駕公司的協議,特別注意代駕公司中的免責協議在注冊和使用服務時簽署協議中是否特別標注。
本案例中,代駕公司因為無法自證所以免責條款失效,假如能自證或許有另外的結果。而且,如果涉及到人員傷亡,其免責條款也會無效。如此,最大程度的維護了自己利益,避規代駕事故中,不能賠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