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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責任觸發機制的選擇與應用

更新時間:2018-08-02 10:22:33點擊次數:2084次

談到環境污染,有兩個非常重要的概念,一個是突發和意外的污染,另一個是漸進發生的污染。一般而言,突發性污染指的是突然間發生的、非故意、非預期的環境污染;而漸進性污染則指的是環境污染損害結果的發生不是由于突發的意外事故,而是由于所排放的污染物質在一定的時間內累積而形成的損害結果。

對于一般的責任保險,由于被保險人侵權行為的發生、損害結果的產生、和損害結果的顯現往往同時發生或者前后發生的時間間隔非常短,所以在理賠處理過程中判定保險責任相對簡單和清晰。但是,導致漸進污染的損害行為的發生和損害結果的顯現之間的時間間隔通常比較長,有時是數年甚至數十年。相較于突發性污染,漸進性污染也具有更大的事實與法律的不確定性。


保單責任觸發機制

保單責任觸發機制的類型通常有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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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系 (Cau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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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  (Occur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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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結果/損失顯現 (Manifestation);

?

索賠提出 (Claims Made)。

在中國市場上,最常見的是事故發生制(又叫期內發生制)和索賠提出制(又叫期內索賠制)的責任險保單。


1.因果關系 (Causation)

因果關系這種保單責任觸發機制,要求導致損失的最初行為必須要在保單期限之內發生

 

其優點是不承保過去的損失。因為被保險人導致損失的最初行為要發生在保單期限內,所以保險人不承保任何過去已經發生的尚未顯現的損失。

 

缺點是長尾風險,保單多年后仍可被觸發,并且過去的限額可能不足夠,無法承擔未來發現的損失所造成的全部賠償責任。另外,在很多情況下,保險人很難確定什么才是導致損失的真正原因,以及最初的行為何時發生。比如產品的缺陷可能是在其開發過程中產生的,當產品開發需要數月甚至數年時,往往無法確定事故原因發生的準確時刻;一些律師可能會主張,產品責任的損失是在出售缺陷產品時造成的(無論何時產生的此缺陷),但是當產品從制造商出售給批發商、然后再轉售給零售商時,還是無法準確確定發生的時間點。


2.事故發生 (Occurrence)

事故發生這種保單責任觸發機制,要求第三者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要發生在保單期限之內


事故發生是保險人常用的保單責任觸發機制類型之一。其優點跟因果關系的觸發機制類型一樣,即不承保過去的損失。因為保單承保的是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發生要在保單期限內,所以保險人不承保任何過去已經發生的尚未顯現的損失。


缺點是長尾風險,保單多年后仍可被觸發,并且過去的限額可能不足夠,無法承擔未來發現的損失所造成的全部賠償責任。在確定保險責任的歸屬時,也會出現一些嚴重的問題。


以工廠水污染物質常年排放造成的河流水體污染為例,如何確定損失發生的準確時間?究竟是工廠第一次開始排放污染物質的時候,或是河流水體的污染物達到可量化的時候,或是河流水體的污染物超過法律法規允許的排放標準的時候,亦或是河流水體的污染物達到需要人為干預的標準的時候?

在實務當中,保險人還會面臨其他的一些問題,比如誰應對此侵權行為負責?哪些保險公司承保的(并且他們仍然具有償付能力)?以及新科技、新法律的適用問題。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即新的法律不約束施行前發生的環境污染行為或事件。但是,對于漸進性的污染,由于其持續長期漸變發展,保險人較難準確確定被保險人在新法和舊法下分別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和新科技、新技術未來的變化情況,導致根據當前法律責任和科技水平所收取的保險費不足以支付未來的索賠。


有效的補救措施就是在保單中加入“日落條款”,例如保單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三年內。這張保單未來的責任就會被全部終止。


為了更準確地確定損失發生的時間點,一些保險人會在事故發生制的保單中,結合損失顯現的觸發機制。比如保單規定第三者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必須是因被保險人的活動而引起,且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如果無法確定損失發生的確切日期時,按如下原則處理:


  • 對于人身傷害,將受傷的人員就有關傷害所引起的癥狀首次向醫生問診的時間視為損失發生的時間,即使日后才得以確定造成傷害的近因;

  • 對于財產損失,將損害結果首次顯露出來的時間視為損失發生的時間,即使日后才得以確定造成損失的近因。


3.損害結果/損失顯現 (Manifestation)

損害結果/損失顯現這種保單責任觸發機制,要求當被保險人第一次發現或證實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需要在保單期限之內。

 

優點是易于理解,保單終止比較明確,以及具有保單操作靈活性。當保單期限截止之后,如果沒有發現任何損失,保單責任就終止了。另一個優點是明確性,對于怎么確認是第一次發現,保單可以對“發現”進行相應的規定和限制。

 

缺點是承保過去的損失。在保單起期之前,可能已經有損失發生了,只是現在還沒有被發現,所以會承保一些過去已經發生的損失。

 

有效的補救措施就是在保單中加入“追溯日”,用保單約定追溯日以除外追溯日之前年度發生的損失。

 

對于這樣的保單責任觸發機制,在實務中我們還面臨一系列的問題:


Q

合同訂立前的風險披露/風險查勘非常重要。我國保險法采取的是“詢問告知”主義,即被保險人的告知范圍僅限于保險人詢問的問題,對于未詢問的,告知義務人則不必告知。因為我們承保的是事故在保單期限內被發現,需要通過風險查勘和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全面風險詢問的手段來避免潛在的損失。

Q

什么標準認定當事人“知道”:主觀還是客觀標準?被保險人知道就可以,還是第三方其他的人第一次發現這樣的損失?保單是不是允許被保險人只是發現一些潛在的情況,預見可能引起損害時就會被觸發?這些問題都需要在保單中做相應的約定,約定誰以什么樣的標準知道了損失就會觸發保單。

Q

如何確定損害結果的范圍:是損害結果全部顯現,還是部分損害結果首次顯現就會觸發保單?


4.索賠提出 (Claims Made)

索賠提出這種保單責任觸發機制,要求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需要在保單期限之內。有的保單規定被保險人首次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也有的保單規定第三者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提出索賠的形式會有很多種,可能是正式通知,也有可能是以訴訟的形式出現。

 

索賠提出制的保單,優缺點和補救措施都同損害結果的觸發機制類型一樣。在保單中加入“追溯日”的限制,可以有效的控制保單的風險。雖然提出索賠這一行為更容易確定觸發保險責任的時間,但是保險人仍然需要定義事故的發生,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也同樣會面臨事故發生這種觸發機制所帶來的問題。

 

合同訂立前的風險披露/風險查勘非常重要!因為保險人承保的是在保單期限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所以承保前需要通過風險查勘和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全面的風險詢問的手段來避免潛在的已經發生但是尚未顯現的損失。

總而言之,保單責任觸發機制是為了盡可能精確的確定損失發生的時間,從而在不同的保單年度之間確定保單責任歸屬。這對于被保險人來說也非常重要,因為不同的保單年度的保險人可能不一樣,而且不同的保單年度的承保范圍,包括責任限額、免賠額等,也可能不一樣。


從被保險人的角度來看,事故發生制保單毫無疑問是最好的,因為在不同的保單年度之間更換保險人或者變更保單類型時,不會給被保險人帶來保障缺口的問題。


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看,如果沒有長尾風險,選擇事故發生這種保單責任觸發機制也是可以的。但是對于承保漸進性污染等長尾風險,還是建議保險人采用索賠提出制的保單,并配以約定的追溯日期。由于索賠提出制的保單不承擔追溯日期之前發生的損失,且索賠必須要在保單期限或擴展報告期之內提出,所以對于被保險人來說會存在變更保單類型時(例如從索賠提出制的保單,變更為事故發生制的保單)的保障缺口問題。


損失分配和累積問題

如果用事故發生制保單承保漸進性污染,國際上有如下通用的做法,來解決保單責任分配的問題。


1

損失在事件發展的整個時間內均等分配 (Pro-rata time on the risk)

這是國外常見的一種保單責任分配方法,通常是法律或者判例里面規定的。對于漸進發展的損失,首先確定事件發展的整個時間,以及對應的不同年度的保單。不考慮各個保單的責任限額,而是把損失在事件發展的整個時間內直接均等分配。但是這樣的分配方式,可能導致某些保單責任限額小于損失分配金額的情況,以及被保險人仍需要逐一向每個保險公司完成理賠流程。


2

被保險人意愿 (“all sums” in the U.S.) 

這也是國外常見的一種保單責任分配方法,通常是法律或者判例里面規定的,即依照被保險人的意愿決定要把損失放到哪一張保單年度中去。比如被保險人會優先選擇責任限額比較高的保單,并且其保險公司仍然有償付能力。把某一保單的責任限額用光之后,可以再在其他的保單中去選。所以這種方式是完全根據被保險人的意愿決定哪張保單會被觸發。


3

損失發生的“整合” (“百慕大方式”)

這是百慕大的保險人創造的一種保單責任的分配方法,通常是涉及保險責任的不同或同一保險人同時在保險合同中約定把所有的損失“整合”加總起來,只有一張保單會被觸發。這種分配方式不會過多探討保單的責任限額,如果賠償限額不足夠,剩余的部分就需要被保險人自己承擔。但是這種分配方法需要整個行業或相關的保險公司都采取此做法,才會避免保單之間責任歸屬的爭議。

 

對于環污險的保單,如果承保漸進性污染的話,就可能會出現上述討論的保單之間責任歸屬的不可避免的爭議。保險公司在關注各自的產品之外,整個保險行業的同業人員以及政府還需要開始對話和溝通,把多張保單可能會被同時觸發的協調問題提上議程。如果將來發生了漸進污染的事件,且沒有辦法明確確定哪一張保單被觸發,保險人需要知道如何在不同的保單年度之間做損失分配。這就需要以法律或保險合同約定的方式,解決多張保單可能同時被觸發時的協調問題。

無論是在技術上還是在承保范圍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都非常復雜。除了漸進污染的處理以及保單責任的觸發機制的問題,實際上這個險種還有其他很多的技術問題,比如如何判斷控制污染的方式方法是否合理,以及如何配合政府的介入等等。瑞士再保險愿為財險公司提供技術支持等服務,把中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得更好。

(編輯:四方華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