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時代新解“病有所醫”的價值
《增廣賢文》有言:“貧無達士將金贈,病有高人說藥方。”而對于大眾而言,、治療疾病的最好方式不是等待高人懸壺濟世,、亦不是在各大眾籌平臺等待善心人士伸出援手,、而是購買一份保險,、才不會因為經濟問題造成治療上的阻礙。過去,保險的“病有所醫”主要解決的是“生病后難以獲得治療機會”的矛盾,、但伴隨社會的發展、國家醫療體系逐步完善及社會大眾的生活水平不斷提升,、現在進一步升級為“生病后能否得到更好的治療方案”、“能否安心地接受治療”等問題。比如,是選擇國內三甲醫院、普通醫院還是海外醫院,術后是服用進口藥物還是社保內用藥進行輔助治療,、治療期間是否要擔心個人收入損失的問題等,、相應的保險產品都賦予了客戶多樣化選擇的權利,也讓“病有所醫”的價值更加立體、更加豐富。特別是在法治社會,保險“病有所醫”的價值還多了一層含義—有效保護受益人的權益,保證重大疾病理賠金的??顚S?/span>,避免引發家庭矛盾等。我們可從以下的離婚財產分割案中感受一二。
相關案例:
幾年前,家住江蘇昆山的李女士被診斷罹患乳腺癌。李女士的丈夫周某在外地做生意,原本每個月回家一次,但自從李女士患癌后,他漸漸地連家也不回了。后來,李女士因為兩年前購買的一份重疾險獲得82萬元理賠金。萬萬沒想到的是,周某得知后憤憤不平,起訴要與李女士離婚并分割這82萬元。他的理由是妻子購買保險是在結婚后,這筆理賠金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讓他沒想到的是,法院最后的判決結果是:準予離婚,但82萬元屬于個人理賠金,不予分割!
案例分析
為何法院會判決這筆錢屬于個人財產?因為根據當時的《保險法》和《婚姻法》規定,一方由于生命健康的原因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歸屬于夫妻一方。而重疾險由于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屬于對個人人身損害的補償,理應歸個人所有。而在民法典中亦明確規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可見,法律不僅保護了個人的私有財產神圣不被侵犯,還保障了保險的“病有所醫”價值。
“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span>
這并不是聳人聽聞的話語。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看見“妻子患重病,丈夫鬧離婚”“妻子患白血病欲賣房救命,丈夫堅決不賣”等令人難過的新聞。倘若他們在這之前有購買健康險,不僅能有效保證家庭和睦、夫妻和諧,患病的一方也能安穩治病,確?!安∮兴t”!
《民法典》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第一、一方的婚前財產;第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第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第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第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