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8日 09:30
來源:中國保險報
2011年1月21日7時40分,被保險人蘇某某駕駛浙FLV2××小型普通客車,沿平黎線由南向北行駛至嘉善縣魏塘街道環北路路口時,因車輪側滑,與前方同方向行駛的三者卓某某駕駛的浙FAC7××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卓某某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當天,嘉善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進行事故處理并作責任認定:被保險人蘇某某負全責,三者卓某某無責。但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卓某某未能與蘇某某達成調解協議,并委托律師向嘉善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保險人及人保財險嘉善支公司賠償其損失,其中被扶養人費用賠償訴請2.02萬元。
2013年7月31日,在開庭審理過程中,針對原告提出的支付被扶養人(原告父母)生活費的訴求,因之前原告在起訴時未提供戶口簿等有關被扶養人身份信息等證據,人保財險嘉善支公司法律崗當場進行質證,并進行針對性辯論博弈,贏得了法院對要求原告補充證據的支持。庭審結束后,原告提供了戶口簿原件,但在審查該份證據時,發現原告的父母均為征地農民,且應已開始領取相應養老金。人保財險嘉善支公司立即向法院書面反映這一情況。該案承辦法官隨即與原告聯系,在第一次聯系的過程中,原告對這一事實在電話中予以承認,但隨后承辦法官想再次聯系原告并對這一事實作書面筆錄時,原告手機一直無法接通,嘗試多次均未果。
針對原告一直不予配合,導致本案不能正常協商解決的情況,人保財險嘉善支公司理賠人員遂對原告父母是否領取養老金這一情況申請法院調查。經到嘉善縣社會保障管理中心調查確認,原告父母均已領取相應的養老金,故原告訴請賠償的扶養費金額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在核實情況后,人保財險嘉善支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調查所獲證據,最終法院判決原告訴請的扶養費賠償金額扣除已領取的養老金金額,避免不必要賠款支出1.32萬元。
啟示:
總結該案,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尤其是在三者受傷比較嚴重,涉及傷殘時,一般是將主要審核對象放在傷殘賠償這部分上,對戶籍的認定把關也比較嚴格和到位,但對被扶養人的戶籍審核及具體扶養費金額的審核上還不是很細致和到位。就本案而言,還是取得了比較滿意的結果,但也應該看到,現在對于調查取證這項工作的開展還存在很大難度,對于像本案所涉養老金發放情況的調查取證,保險公司是無法自行調查的,只能申請有關機關對保險公司能夠提供線索的情況予以調查核實,若無法提供具體線索,且當庭無法核實的情況下,法院還是會支持原告的這一請求。
根據本案啟示,在處理有關征地類案件時,不僅要對原告的戶籍予以核實,還應對原告訴請的被扶養人的身份信息(戶籍性質等)予以核實,尤其在處理被扶養人為原告父母的案件時,還應注意被扶養人是否已開始領取養老金,領取養老金的具體金額,避免造成賠付時與事實不符,合理處理被扶養人生活費賠付問題。